政策原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认真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紧急通知》(苏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转市外就医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调整为“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二、《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参保职工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办理转诊手续且在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5个百分点。”调整为“参保职工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5个百分点”。本通知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