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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市场乱象严重危害民生,严重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扎实推进,收到实效,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大力开展我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与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机结合,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重点整治“保健”用品行业及领域,严厉查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重点检查直销企业;以免费体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开展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活动室、棋牌娱乐室、公园、广场、车站、大型购物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行为;严厉查处以 “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团队计酬等方式的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消费欺诈行为等。
三、方法步骤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2019年1月8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2月15日至2月21日)
2月15日正式启动“百日行动”。各部门要结合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百日行动”宣传和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充分发挥各投诉举报热线、案件管理系统等平台作用,及时受理、转办、督办、反馈投诉举报问题,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关键节点,采取现场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强化“百日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百日行动”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增强行动震慑力。将“保健”商品直销、会销、讲座、体验等经营机构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基础上,要做到“四个到位”,即监督检查到位;宣传标语张贴到位;经营承诺店堂公示到位;建立进销台账到位。引导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执法阶段(2月22日至4月18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1.开展执法专项检査。各单位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免费体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免费或低价旅游等会议营销活动等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2.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查看企业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情况,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和案源线索。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严格依法立案,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办结案件、定期发布公示信息,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4.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企业、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帮助整改违法行为。
5.开展明查暗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明查暗访,对各县(市)、区“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各部门“百日行动”落实推进和案件查办情况,督促行动扎实开展。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上报材料,派出工作组,对各地“百日行动”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有效监管长效机制。
四、任务分工及措施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百日行动”与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和举报奖励兑付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科、监督指导科牵头落实)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保化监督管理科、企业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牵头落实)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宜传的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网络商品监督管理科、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牵头落实)
(四)加强重点领城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结合黑龙江省户外广告联合整治专项行动,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对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牵头落实)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安龙江百日行动”,严厉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保化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牵头落实)
(六)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市场科牵头落实)
(七)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换货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督促经营者落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利,严厉查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老年消费者退回保健产品的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牵头落实)
(八)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违规直销活动的行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及时移送商务部门,撒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执法科牵头落实)
(九)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执法科牵头落实)
(十)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据《反不正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牵头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此次“百日行动”应民心、顺民意,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将“百日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履职尽责,切实维护良好的“保健”市场秩序。迅速掀起行动热潮,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扎实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组织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君起。副组长:王玉琪、陈荣罡、赵有志、刘红雨。成员由市局办公室、法规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市场科、保化监督管理科、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科、监督指导科、企业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价格举报科、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食品投诉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陈荣罡(兼),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保科主要负责开展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参照市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整治百日行动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步骤,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内部机构、部门职能作用,大力开展联合整治执法行动,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衔接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务求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四)明确任务,注重反馈。各单位要在百日行动期间指派专人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百日行动工作动态,于2月21日前上报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务必于每月10日、25日前报送本系统“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9年4月5日前报送本系统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重大案件和案情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亮忠,联系电话:6891751,电子邮箱:mdjxb123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