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5日
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
为更好发挥南阳中医药资源和仲景品牌优势,建立现代中药产业体系和标准化评价体系,打造高端共享现代中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CDMO研发生产基地等,研发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优化营商环境,吸纳现代中药企业及高端研发团队集聚,全面提升我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南阳中医药全产业链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符合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发展以“八大宛药”等道地药材为原料、仲景经方开发为主的南阳现代中药产业,支持在中药全产业链中获得国家、省级先进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中药生产企业,推动中药相关产业的科研及技术创新,推动新产品、新成果落地。
第三条 评审机制 成立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奖励评审委员会,针对项目先进性、社会经济效益、产业发展贡献等进行评审认定,为项目奖励提供依据。
第四条 一事一议制度 对本地中药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二章 推动中药标准化生产第五条 种植加工基地 推动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科学化种植和产地加工,鼓励中药制药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凡获得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的种植基地,按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凡获得中药材新品种登记认定,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道地药材认证,每个品种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地理标志认定 对于新申报成功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的产品,根据不同认定类型给予申报单位10-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生产质量规范管理 鼓励中药材初加工企业上档升级,遵照中药生产过程法定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于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药品GMP标准的企业,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中药材质量溯源建设 支持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中药材质量进行管控,对于自建中药材全生产周期质量追溯系统,并涵盖中药材及其产品信息编码等溯源要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支持中药新药研发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等持有的中医药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在南阳市域内组建中药企业进行落地研发生产,按照企业产业化投入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支持。
第十条 技术转让 鼓励南阳中药企业通过技术转让引进域外优势药品(大品种药、新药保护期内、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内等)并在本地进行产业化,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对该品种批文引进持有企业按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中药创新研发 鼓励南阳中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等主体,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创新药研发和疗效评价;鼓励医疗机构自主研发或院企合作,支持院内制剂及名老中医经验方向新药转化。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后,根据创新程度给予600-800万元奖励;临床研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予以奖励(完成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完成I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二条 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 鼓励南阳中药企业、高校、医疗科研机构等主体,推进以仲景经方为主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通过改变给药途径、改良剂型、增加产品功能主治等研究。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后给予400万元奖励;临床研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予以奖励(完成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完成I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6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古代经典名方研发 推进仲景经方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发,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向新药转化。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申请人企业180万元(完成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且申报到国家相应部门公示后奖励100万元,获准上市许可后奖励80万元),南阳市内受托研究企业20万元;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品种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申请人企业270万元(完成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且申报到国家相应部门公示后奖励170万元,获准上市许可后奖励100万元),南阳市内受托研究企业30万元。
第十四条 中药同名同方药研发 鼓励中药企业开展中药同名同方药研究,获得国家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中药大品种培育 鼓励企业培育中药大品种等名优产品,重点针对已上市的、有特色优势的经典名方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并积极、有选择的开展规范的真实世界证据等循证医学研究。经国家级相关组织研究评定为优势病种疗效显著的中药大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研发 以中药材提取物为主要成分的保健品,获得食健字批准文号并生产上市,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以中药材或其提取物为主要抑菌或杀菌成份的消毒产品,获得消字批准文号并生产上市,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以中药材或其提取物为新原料的化妆品,获得妆字批准文号并生产上市,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创新型中医药类医疗器械研发 鼓励高端灸疗器具、贴剂等以中药或其提取物为耗材的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于在技术上具有国内首创、国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并且获得II类、III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机构,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支持中药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八条 现代中药产业园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现代中药创新、产业化发展集聚地,培育发展中医药特色产业集群。对于产业园建设主体,给予总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入驻园区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五年按企业上交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中药物流集散基地 鼓励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国家级现代中药材物流仓储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并给予基地项目建设主体相应的资金奖励(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扩大交易规模 对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中药企业,按企业上交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五章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第二十一条 医药研发孵化平台 鼓励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相关标准、设施设备一流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入建设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机构)、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机构)、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中药产业化中试平台等机构组织,承接南阳中药企业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注册申报等服务工作。对使用平台的南阳中药企业按服务费用的30%给予奖励。入驻企业在合约期内不得擅自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所有获得上述奖励的中药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机构,需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阳,违反承诺的,应全部退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南阳中药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在药品注册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
相关链接: 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