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市监办发〔2021〕10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
推进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
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现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非医用
口罩质量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
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口罩质量监管促进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1〕10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1〕9号),要求,深入推进非医用口罩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抽查,强化生产源头控制,注重流通领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等违法行为,解决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非医用口罩质量帮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处置一批违规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查办一批违法大案要案,解决一批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一批企业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品牌产品,全力保障防疫用品质量 安全,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立即组织对本地区非医用口罩及关键原材料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投产、转产、扩产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抽查不合格问题较为集中、投诉举报和负面舆情频发、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历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熔喷布等关键原材料进货验收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回收和劣质原材料加工生产行为,必要时对原辅材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非医用口罩出厂检验等质量管控情况;非医用口罩标签标注及执行标准情况,非医用口罩执行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国家标准,是否执行缺乏关键项目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执行等同于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若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督促企业将过滤效率等关键指标值标明在产品外包装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一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及时预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质量安全监督科、综合执法科、标准化科〕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领域非医用口罩进行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流通领域抽查力度,在往年基础上扩大抽查比例和覆盖面,突出产业集中区域、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等地区。监督抽查要以过滤效率等安全性指标为重点,做到“应抽尽抽”、“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告”、“即报告即处置”。〔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质量安全监督科、综合执法科〕
(三)强化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第一时间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防流入市场。严格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开展生产、流通全流程追溯,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置。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及时组织复查,核实内部整改等情况,加大对问题企业的整顿力度,复查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质量安全监督科、综合执法科〕
(四)突出网售产品质量监管。针对社会影响面大、消费者反映问题多、舆论关注度高的网络平台,督促平台经营者落实责 任义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平台管理,认真开展对平台内销售假 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的自查自清,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便捷有效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和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质量安全监督科、网络交易监督科、广告监督管理科、消费环境管理科、综合执法科、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相 关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 及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 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 格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照“黑窝点”。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切实形成高压震慑。发现涉嫌出口不合格产品线索,要及时移送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和案件移送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点案件,集中力量挂牌督办。〔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综合执法科、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信用监管科〕
(六)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加强口罩防护用品缺陷信息监测分析,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符合启动调查条件的,严格按流程及时开展缺陷调查及认定。强化召回实施监督,发现生产者的召回活动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对拒绝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者,加大责令召回和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妥善应对缺陷产品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责任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科)
(七)大力促进口罩质量提升。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口罩企业加强原料供应链建设,稳定和提升口罩企业优质原料保障能力,鼓励口罩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强对原材料、制造工艺等关键技术研究,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大企业技术帮扶力度,大力开展标准培训专项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活动,组织“产品医院”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开展“质量义诊”,实行“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推动口罩质量提升。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积极提供高质量口罩产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质量安全监督科、标准化科,市质检所〕
(八)切实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所有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组织专题培训,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原材料进货的质量把关,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查验、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产品档案和购销台账,切实保证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电子化的非医用口罩追溯体系。〔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质量安全监督科〕
(九)积极培育口罩品牌。通过口罩质量提升推动品牌建设,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品牌培育。强化示范引领,引导各地防疫物资龙头企业、产业聚集区加强品牌建设,以龙头企业为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全区,提升口罩品牌影响力。开展广告助企帮扶活动,推广企业品牌。鼓励行业协会依托产业集群,指导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和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局,市局商标监督管理科、质量安全监督科、广告监督管理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局、自治区局和市局关于加强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管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扎实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二)积极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治理成果,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质量 管理先进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广泛开展口罩科普知识宣传和消 费警示提示,形成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正确引导广大群众参与 发挥舆论监曾作用,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标准、认证、检测等“工具箱”作用,加强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质量提升协同联动。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职责做好非医用口罩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提升问题发现、预警通报和协同监管的能力,提升监管合力。
(四)总结推广经验。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门罩质量治理有效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促进口罩质量提升。
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相关整治工作情况和附件1、2报送市局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人:覃小敏、钟兆贞,联系电话0774-3886273,电子邮箱:wzjzlk@163.com。
附件:1.口罩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2.口罩专项抽查/抽检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口罩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查办案件情况 |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累计 | 检查经营者数 (户/人) 累计 | 查办案件(件) (包括立案和简易案件) | 其中:立案 (件) | 结案 (件) | 罚没 (万元) | 案值 (万元) | 查获口罩(万只) 累计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件) 累计 |
价格类案件 | |||||||||
质量类案件 | |||||||||
不正当竞争案件 | |||||||||
知识产权类案件 | |||||||||
虚假广告类案件 | |||||||||
其他案件 | |||||||||
合计数 |
附件2
口罩专项抽查/抽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所在市辖区 | 抽查企业名称 | 抽查结果 | 不合格项目 | 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只) | 不合格产品是否流入市场 | 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方向 | 后处理措施 | 对企业的帮扶措施 | 企业规模 | 新成立企业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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