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延期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辽医保〔2022〕37号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