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村(居):
《长宁镇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方案(试行)》业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宁镇人民政府
为提升我镇中医药产业质量,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的文件精神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七届14次〔2022〕11号)有关精神,强化工业基础能力,加快完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方案。
一、扶持对象
凡在长宁镇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产业产权明晰、新增固定投资金额达10000万以上,并且已完成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中医药产业企业,适用于本扶持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扶持我镇中医药事业发展,促进我镇中医药行业相互交流学习医药生产经营模式及研发经验,申报主体可以联合我镇相关联中医药产业企业进行联合申报共同推进项目的完成,联合企业现有年产值需达5亿以上,现有税收达3000万以上。
二、考核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年内(即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申报单位的项目建设投资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具体按照专业审计机构或财政部门投资审计报告确定);项目投产后,在4年期间(即2026-2029年)每年的经营收益应在2025年的经营收益基础上增加1亿元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在2026-2029年每年度向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款总额应在项目投产当年所缴纳税款总额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400万元。如项目申报单位未完成上述4项考核指标当中的任何一项,政府方有权视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等措施。
三、扶持内容
(一)专项资金扶持。我镇安排不高于1500万元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适用本扶持方案的企业同样享受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时,我镇全力协助产业争取国家和省市资金申请、工业重点项目补助、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环保节能资金、科研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等优惠政策与资金支持。
(二)优先服务扶持。为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产业企业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免费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立项、报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
(三)金融服务扶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助其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且符合担保条件的,在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中给予支持。鼓励和帮助中医药产业企业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上市融资。对于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协助落实建设资金。
(四)基础设施扶持。对符合中医药产业企业项目,优先建设道路、水、电、通信、网络、排污等配套设施,保障产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
(五)人才政策扶持。镇政府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产业企业引进高精尖人才,加快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四、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上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资金使用重点应用于中医药产业企业的转型升级、研发、推广、增资扩产(含厂房建设及基础设施投入)及兼并重组等。扶持资金的支持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
五、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镇政府发布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镇政府提出扶持资金书面申请。
(二)镇政府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
(三)镇党政班子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
(四)对拟扶持企业及扶持资金名单进行公示。
(五)县局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公示期满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六、专项资金使用验收要求
(一)自资金拨付之日起,镇政府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应在资金使用一半之后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中期报告递交给镇政府,如发现有违反本方案规定用途的,立即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专项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资格。
(二)企业用完本方案拨付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向镇政府递交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镇政府组织审查验收。
七、附则
(一)本扶持方案(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实施期间凡国家和省、市、县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县政策执行。
(二)本扶持方案(试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博罗县长宁镇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评审细则
附件1:
博罗县长宁镇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博罗县长宁镇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方案(试行)》,结合促进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投入的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条 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由镇政府负责组织评审。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四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项目评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经济指标、项目先进性指标以及项目综合实力。详细内容参考《长宁镇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评审表》。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项目申请方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长宁镇政府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并组织评审;
(三)长宁镇政府整理、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申请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材料失实,长宁镇政府应及时中止项目评审,并把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项目申请方承担。
第八条 项目申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评审工作施加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第九条 项目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长宁镇政府负责。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项目申请方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为其提出的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其评审记录作废,且计入专家信誉档案。严禁该专家进入长宁镇政府后续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由长宁镇政府对其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的评审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
长宁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