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委直属(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加强全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救治各项工作,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疫指发〔2020〕5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9月底,全区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市以上疾控机构全部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各县(区)至少有1家县级以上医院具备核酸采样和检测能力。全区其他二级公立综合医院和社会办综合医院分别于11月底、12月底前具备核酸采样和检测能力。12月底前,完成5个城市检测基地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疾控中心2个公共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以下称第三方实验室)建设,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整合建立区内外机动核酸检测力量,形成快速反应的调集机制,具备在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时较短时间内完成人群核酸检测的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日常核酸检测能力。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全面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核酸检测能力。各级卫生健康委(局)积极协调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投入。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4市依托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建设1家城市检测基地。银川市除依托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建设1家城市检测基地外,鼓励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1家城市检测基地。每个城市检测基地检测能力应达到1万份/天(份按单样检测计算,人份按混样检测计算),发生疫情时通过增加班次达到3万份/天。依照“属地保障、同级负担”的原则,城市检测基地原则上仅承担所在城市的工作任务,保障零星散发疫情核酸检测需要。各县(区)要提升现有核酸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同时加快推进其他二级综合医院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快建立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实验室,三级中医医院争取在12月底,具备独立开展核酸检测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建设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能力。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处室):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处、财务处、医政药政管理处、妇幼健康处、中医药管理处分别负责。
(二)建设机动核酸检测力量。
1.建设公共检测实验室。按照“平战结合、填平补齐”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争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支持,通过增加设施设备,改造建设实验室,完成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疾控中心全国第八片区公共检测实验室建设。每个公共检测实验室要具备1万份/天的检测能力(份按单样检测计算,人份按混样检测计算),发生疫情时通过增加班次达到3万份/天。公共检测实验室配备移动方舱实验室(移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及相关辅助移动设施。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处、财务审计处、疾控处、医政药政管理处分别负责。
2.加强第三方实验室核检测服务。鼓励第三方实验室改造建设核酸实验室,增加设施设备和人员投入,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力争有2家实验室具备1万份/天核酸检测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估、人员培训等工作。发生疫情时,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按照下设实验室较多、分布较广、检测能力较强、资源调动效率较高等标准和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实验室参与核酸检测。各地可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检测费用可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收费政策、试剂采购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管理处、科教处分别负责。
(三)落实片区机动支援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疾控中心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国家统一调度,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片区支援检测工作。10月底前,要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检测队伍的动员和实战能力。同时,要建立区内机动支援制度,组建机动支援检测队伍,加强能力储备,完善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响应。若我区发生疫情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筛查时,按照全员核酸应急检测预案执行。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演练任务,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处、医政药政管理处、应急办分别负责。
(四)加强检测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并建立后备人员梯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第三方实验室检测人员开展相关培训。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目前在岗技术人员的培训。新建扩建实验室增加的技术人员要在实验室建成时完成培训,做到机构和人员同时到位。各检测实验室建设单位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并根据检测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采样人员。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市卫生健康委、各核酸检测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分别负责。
(五)加强核酸检测资源信息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目前核酸检测信息平台基础上,将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各类检测机构有关信息纳入,形成核酸检测机构目录。同时,对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的采样、检测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建立采样检测人员数据库。核酸检测机构目录和采样检测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变化情况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报备。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管理处、规划信息处、疾控处,各核酸检测机构分别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开展核酸检测是落实新冠肺炎防控“四早”要求的关键措施,也是做好常态化精准防控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核酸检测能力建设,着力加快推进城市检测基地和公共检测试验室建设,务必确保12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级社会办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符合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对于没有能力和没有意愿建设实验室的,要在11月底前申请降级或变更执业范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相关单位开展跟踪督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核酸能力建设要求,争取政府支持。同时,要主动联系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增加对卫生健康行业的投入,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水平。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医疗保障等部门,尽快出台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时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收费的相关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尽早落地。
(三)加强技术培训和物资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混样检测等技术培训,持续提升检验人员日常检查和应对突发疫情检测能力。各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采购使用检测试剂,主动与自治区物资储备定点企业联系,做好储备试剂等物资的采购使用。自治区、市级卫生健康委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城市检测基地和公共检测实验室检测物资采购储备工作。
(四)强化实验室监督管理。自治区疾控中心和临检中心要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的专业化管理,将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等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全部纳入质控、质评体系统一管理,做好日常质控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保障各类检测实验室能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活动,做到接收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相匹配、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检测报告反馈及时,杜绝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