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局: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4号),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居民大病保险仍按原标准筹资。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各类人员,统一由医保部门推送特殊缴费单据,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税务部门征收。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参保居民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完善动态参保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实施综合保障。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医保制度框架统一。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规范落实全省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认定标准等政策。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要求,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按要求完成省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开展医保统筹基金与定点药店直接结算试点,将“双通道”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履约考核范围。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夯实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巩固国家集采、省级集采、省际联采药品耗材落地成效,参加全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医用耗材集采工作,落实重要饮片省际联盟采购,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按照有升有降、有管有放、有进有退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原则,统筹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制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稽核和运行分析
持续加大医保基金使用规范整治力度,采取全市联合交叉互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推进自查自纠、日常稽核、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对基金支出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开展重点检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大案件,深入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整治,着力查处血液透析、高值医用耗材、基因检测、异地就医等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综合运用协议管理、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行刑衔接、行纪衔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总结一批经验做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指标体系,健全调度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强化基金预算总额控制,严格预算执行刚性,强化分级管理责任,严守当期不出现收不抵支、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 6 个月“两条底线”,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可持续。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在率先实现医保服务站点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推进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努力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全面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帮代办等服务模式,大力推行政策咨询“一键通”“一表清”“问不倒”等服务方式。
完善“一条短信”工作法,及时向群众推送医保服务信息,逐步实现群众可在线咨询。完善滨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办事指南。推进落实首问负责、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制度,实现县级以上医保服务大厅标准化管理全覆盖。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在已实现医保税务线下“一厅联办”的基础上,借助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等渠道,实现参保人登记、缴费功能线上“一窗通办”。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和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巩固拓展异地就医大通道,进一步扩大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提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效率。
九、全面提升医保信息化应用水平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医保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创新“互联网+医保”服务,不断提升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率、覆盖率,加快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服务全流程使用和移动支付应用,提升医保决策、监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抓好组织实施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滨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