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 会 |
文 件 |
津卫规后〔2020〕397号
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天津市
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的任务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医疗机构各类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斩断医疗废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专业收运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可回收输液瓶、袋等废弃物);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各区设立的基层医疗废物中转站设立、运行和管理不到位,签约建档率未达到100%;未将医疗废物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专业收运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到位;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任务
(一)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推进工作。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拉网式”大排查,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到底数清、方法实,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收运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及时提供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商务部门。市商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机构可回收的输液瓶(袋)摸底工作,摸清现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相关措施,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我市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对接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强化对各区商务部门的指导,加强对废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的管理。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组织开展对已纳入废塑料综合利用公告企业摸底工作,摸清现状。按照工信部《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文件要求,组织各区工信部门开展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规范条件申报工作,争取更多企业纳入规范管理,引导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发展。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玩具等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注重与有关部门加强执法资源和信息共享,在执法中发现涉嫌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本级相关部门。
(七)公安机关。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有效整合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类信息资源,对贮存、转移、处置等方面深入分析研判,及时发现疑点,深入挖掘该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与规范行刑衔接程序,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医疗废物的犯罪线索及时审查,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打击有力。加强执法协作,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有效落实与检、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疑难问题,保证案件移送、侦办、诉讼等工作顺利进行。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全市公安机关“昆仑2020”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向非法处置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发起凌厉攻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6月上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职责任务等。各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区相关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职责任务对各自管辖的领域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6月-11月)。各区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6-11月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12月5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总结评估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在此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对全国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实施。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监督执法结果,共享监管资源信息,研究推进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信息共享,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二)做好宣传工作,正面舆论引导。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到位。要定期组织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基层工作进展,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市卫生健康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范佳乐,张欣;
联系电话:233376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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