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号)和《湖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湘政办发〔2012〕95号)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病流行趁势与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在全省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各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危害,主要有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等。1982年调查显示,全市属于缺碘较为严重地区,各县(市、区)均为碘缺乏病流行区,并接近重病区标准。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在1988年、双峰县在2003年、娄星区在2005年经调查分别认定为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分布于全市的54个乡镇、763个村、185012户,受影响人口约75万。
多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1995年开始采取以全民食用加碘盐为主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2005年以来,实施以改灶降氟为主的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措施,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市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连续15年保持在90%以上,各县(市、区)连续11年保持了消除碘缺乏病状态;全市共完成696个村、162300户的改灶降氟项目任务,病区居民户改炉改灶率达到87.72%;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85%以上。
但是,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碘盐销售网络村级覆盖率偏低;已改炉改灶地区降氟炉灶的完好率、正确使用率还不能很好地保持。长效防治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广大居民的健康生活方式尚未形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的危害,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后期管理,使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人群,努力消除因缺碘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建议调整食盐加碘浓度。
2、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继续实施以健康教育为基础、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防治工作覆盖面。已完成改炉改灶的病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的后期管理,做好改良炉灶的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已损坏的炉灶,提高降氟炉灶的正确使用率,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范围,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协调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我省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农业部门(农办)要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
质检、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要根据地方病流行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地方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要充分利用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已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确保国家和省已公布的岗位设置职数到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检查评估。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2013年和2016年,为迎接省里评估,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联合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