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洲猪瘟第三方兽医实验室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在生猪生产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经组织自愿申报、审核遴选、现场评估、能力比对、整改评估,确定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贵州云上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为非洲猪瘟检测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贵州云上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1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不得继续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分子生物学检测活动和出具检测报告。
三、试点内容
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可接受本省范围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生产、调运等环节的非洲猪瘟病原分子生物学委托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按照《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执行。
四、检测情况报送
试点单位每周汇总非洲猪瘟检测结果,填写《非洲猪瘟检测周报表》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疑似阳性结果复核与确诊
试点单位检测出非洲猪瘟病原学疑似阳性结果,立即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现场核实,将相关情况和所有疑似样品(包括病毒核酸提取物)报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相关信息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的,立即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报送样品须提供采样记录表、检测记录及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六、有关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试点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等,防止生物安全性风险,以及保证实验结果的客观科学。严格落实《非洲猪瘟实验室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非洲猪瘟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人员健康危害、实验室污染、非洲猪瘟疑似阳性样品泄漏等事件,能及时发现、上报并规范有效处置;定期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活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规范样品检测。试点单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具有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洲猪瘟检测试剂盒;样品的采集、检测和处置,应确保信息可追溯,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消毒操作和无害化处理。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非洲猪瘟病原样品采集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检测研究,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三)规范数据报告。试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检测情况,未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的疑似阳性,不得作为阳性上报;参与检测工作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除“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外的互联网、短信等形式传送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得擅自发布检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
(四)加强技术指导。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技术指导,每半年对试点单位开展一次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盲样比对考核试验;定期收集汇总全省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活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会商分析,为非洲猪瘟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试点单位检测活动的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县级每月检查1次、市级每季度检查1次,省级不定期抽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查处;对不具备继续承担非洲猪瘟检测条件或不履行承诺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暂停其非洲猪瘟检测活动,限期整改后予以恢复试点资格,仍不具备条件的,撤销其试点资格。
附件:1.非洲猪瘟检测室人员名单
2.采样记录表
3.非洲猪瘟检测情况周报表
4.承诺书
5.检测结果报告(模板)
6.非洲猪瘟实验室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7.实验室非洲猪瘟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黔农办发〔2021〕80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洲猪瘟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试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