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帐户。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帐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因患精神疾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其精神疾病的医疗由市荣军医院承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优抚对象专用窗口,建立医疗专用档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和优抚对象就医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优先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要征得优抚对象或家属同意,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所享受的医疗补助应当按规定即时报销。
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800元,自2022年起每年递增10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以此标准为基数,以后每年调增1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同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1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5%。
第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为申请旧伤复发鉴定。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 中央、省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 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 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 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 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结算,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季度初与定点医疗机构就上季度所发生的垫付资金进行结算,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2月27日印发
菏政发〔2021〕1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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