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门诊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门诊用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市内就诊开具同一项目编码的药品,按处方的执行天数限制药品保有量(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允许一次性开具不超过3个月处方天数的药品),要在处方剩余天数小于30天后,才能再次开具同一项目编码的药品,否则不予即时结算。对省外就医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患者,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医保基金给予结算。
二、被纳入失信惩戒人员在指定的一家县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取药的医疗费用,增加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予以单列结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
三、市医保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三保合一”信息系统,做好医疗费用即时刷卡结算和年度结算工作。
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的门诊用药管理,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五、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