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范和保障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和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决定调整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在本市内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各类门诊部、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只限就诊高血压病、糖尿病两种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病、糖尿病患者在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前提下可再选择一家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
村卫生所或卫生服务站(即可选择含村卫生所或卫生服务站在内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医保报销待遇。
二、选择市内两家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半年可调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要抓好药品保障,确保药品供应充分。
三、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督促医生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临床诊疗规范标准及《莆田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申请表》要求,根据相关疾病检查报告材料或有明确诊断的出院小结,认真填写病史介绍(含起病时间、主要症状、治疗经过、主要检查、化验结果)以及疾病诊断内容。医保经办机构(包括医保服务站)在审核时要一并认真审核疾病检查报告材料,或有明确诊断的出院小结相关材料,确保疾病情况真实。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