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卫医字〔2022〕30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根据省卫健委下发的《转发<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卫医字〔2021〕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医疗机构要明确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规定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二、医疗机构为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严格评估处方量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三、医疗机构要围绕患者在长期用药过程,对长期处方患者的建档和随访,建立安全用药监测,指导患者保存药品,加强患者用药教育;并积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远程监测、用药提醒、用药咨询等,提升药学服务;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合理性评价,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首次开具医师要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开具,并做好相关记录;经过评估认定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不符合条件的要终止长期处方。
五、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自主选择取药地点,医疗机构药师调剂长期处方时应当履行处方审核、调配、干预,以及用药咨询和教育等;原则上长期处方药品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可由熟悉患者的人员,持患者有效证件代领,并配合做好取药记录。
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复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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