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推进完善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关于推进完善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稳步推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以及《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进完善医养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不断满足全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为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构建以老年护理院、医疗机构老年护理病区、居家养老护理病床为基础,以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养老机构医务室为延伸,以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机构合作为依托的多形式全方位的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模式。
到2017年,力争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都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护理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40%以上,全市至少建有3家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社区养老康复场所建设达30%;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70%以上,各镇区至少建有一家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社区养老康复场所建设达60%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提升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各类养老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或设立护理站、康复区、护理院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能力。其中,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药物、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须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卫计部门要大力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和护理院发展,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优先为其办理医疗许可证或向上级卫计委积极申请。
(二)推行老年康复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以上的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要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三)发展医养融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融合机构。卫计、民政等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融合机构留出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应给予大力支持。引导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养老机构建立护理院或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招录公益性岗位,放开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制定提供家庭医疗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社会力量开设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更多元化、更便捷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五)建立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绿色通道。发挥各类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各相关机构之间可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关系,为老年病人转诊医疗服务提供绿色通道。
(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社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内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具备医疗资质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入住护理型养老机构内或享受上门护理服务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划卡结算。人社部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定点护理型养老机构按床日定额结算费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加大养老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政府给予一定支持,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的专业医生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内轮岗服务,并给予相应的特殊岗位补贴。
三、政策扶持
(一)建设补贴。对利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老年护理院、护理床位、护理站给予建设补贴。1.老年护理院,200张床位以内的按照新建或改造建设,最高分别给予每床1.5万元、0.75万元建设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照新建或改造建设,分别给予每床2.5万元、1.25万元建设补贴。2.老年护理床位按照新建或改造建设床位数,最高分别给予每床1.5万元、0.5万元建设补贴。3.护理站最高给予每站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老年护理院、护理床位的建设补贴自开办当年运行拨付50%,收住满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老人且入住率达70%之后,分两年各付25%。护理站自建成启用第二年拨付。
(二)运行补贴。对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老年护理院、护理床位分别给予每床每月最高300元、200元运行补贴。运行经费补贴发放根据《太仓市养老服务第三方考评办法》拨付。
(三)奖励补贴。
1.用工奖励。对招用持有各类养老、医疗、社工专业资格证书的老年护理院(护理床位、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招用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并从事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岗位工作的,每月给予初级100元、中级120元、高级150元、技师200元的奖励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奖励补贴在原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基数,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最高补贴初级不超过500元、中级不超过600元、高级不超过750元、技师不超过1000元;11年以上,月奖励补贴初级800元、中级960元、高级1200元、技师16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岗位记录等相关证明结算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是对养老用工单位招用优秀养老从业人员的特殊奖励,用工单位对奖励补贴在做到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调节发放标准。事业编制人员不列入用工奖励范围。奖励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承担。
2.持证奖励。取得各类养老、医疗、社工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相关部门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差额发放)。
3.认证奖励。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老年护理院、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职称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计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五)税费优惠。老年护理院、居家老年护理站享受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数字电视使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环卫部门免收卫生费。对新建的老年护理院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规划和用地保障。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凭、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我市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的配套政策和规范,指导和协调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稳步发展。各镇(区)、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优化医疗资源,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二)强化分工协作。民政、卫计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医养融合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人社和卫计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三)注重市场监管。制定医养融合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和评价细则,明晰医养融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组织,加强对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动态考核,护理型养老机构要严格按卫计部门核定的床位开展医疗护理服务,严格界定护理机构内医疗护理对象和养老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原有关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市民政局、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