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参加国家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到2020年末,所有三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均要达到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3级以上。
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委托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委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并及时公布。对于未达到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2020年度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不得评价为优秀等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分级评价工作通过“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网址:http://sjzx.niha.org.cn)进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部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第四条 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总体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由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
第七条 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数据上报,严格开展审定。负责自治区级分级评价专家库组建与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等级申报
第八条 医疗机构要在国家规定的平台填报开放时间段内完成数据填报,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完善相关实证及备査材料。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第九条 申报5级以上级别评价的,需通过2-4级评价。间隔2年以上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分级评价周期为一年,具体申报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级别实证材料内容包括:
(一)自评所报级别功能的前级功能,确认均完全实现,并按照检査组专家要求提供实证材料;
(二)针对所申报等级给出对应级别的基本项、选择项内容的实证。实证内容包括:系统截屏、统计数据、方案说明与场景描述,截屏内容请按照项目编号命名,png或jpg格式,要求包含工作站或系统标题;
(三)申报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需要时应提交所申报级别所报对应项目的4级至所申报级别前级应用的实证内容资料,以证明这些项目的前级功能均已完全实现。
第四章 等级审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组织分级评价专家组对自评等级为0-2级的,直接进行平台上传资料审核后定级;3-4级组织现场审核通过后定级;5级及以上经组织对填报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复审定级。
第十二条 分级评价等级审核范畴包括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具体审核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审査提交内容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有疑问的项目,可要求医院给予说明;现场核实实证内容的一致性并做记录、存档;对于已经通过4级,要求申报5级以上的医院,仍需逐项审査4级功能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审核形式分为文件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文件资料审核是评价人员针对医疗机构填报的资料进行在线及实证材料审核,包括“基本功能项”“选择功能项”和“数据质量”三大部分。现场审核是评价人员到医疗机构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结果评定及公布
第十四条 经申报并审核通过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认后直接公布。
申报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经组织初核通过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后生效定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要求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机构,其数据驳回为原等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附件2
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和《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全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坚持、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分级评价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工作制,建立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对自治区级负责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进行评价,对全区医疗机构分级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院评价中心)统筹安排,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专家意见客观、独立、不受干扰。
第五条 分级评价专家成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评价工作要求;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专家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医疗机构上报自治区级专家库名单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分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专家所在单位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所处级别动态调整,调整于每年度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完成。
第七条 承担分级评价工作专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 熟知标准,并完成医院评价中心的专家评价培训;
(二) 按要求开展资料审核及现场评价工作;
(三) 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参加现场评价医院的资料实证及备案工作;
(四) 做好保密工作,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的专家审查权限,仅限本人使用,不违规记录、公开分级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数据与信息;
(五) 专家与被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分级评价专家要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医疗机构及系统供应商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馈赠等。
附件3
宁夏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
评价专家库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所在科室 |
1 |
芦鸿雁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护理部 |
2 |
朱 东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质量控制办公室 |
3 |
马利亚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信息中心 |
4 |
闫 峰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5 |
段晶晶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6 |
王学伟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病案统计室 |
7 |
刘 迪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肝胆外科 |
8 |
李 宁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信息中心 |
9 |
梁沛枫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病案室 |
10 |
王 楠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医务处 |
11 |
詹 晶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院本部26病区 |
12 |
田 蕾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信息中心 |
13 |
王轩获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宁南医院门诊办公室 |
14 |
郑晓钰 |
宁夏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
医务部 |
15 |
温 霞 |
宁夏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
医务部 |
16 |
胡来保 |
宁夏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
信息设备科 |
17 |
王兆文 |
宁夏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
信息设备科 |
18 |
袁 方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信息管理部 |
19 |
徐海洋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医务部 |
20 |
杨丽娜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护理部 |
21 |
陈 静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病案室 |
22 |
吴 刚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信息管理部 |
23 |
马逢伯 |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信息管理部 |
24 |
吕晓燕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职务:副院长 |
25 |
李 含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信息科 |
26 |
王瑞元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信息科微机室 |
27 |
陈 奋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信息科微机室 |
28 |
姬海燕 |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
信息科病案室 |
29 |
赵秀君 |
银川市口腔医院 |
信息科 |
30 |
张 敏 |
银川市中医医院 |
医务科 |
31 |
余 军 |
银川市中医医院 |
信息科 |
32 |
李 静 |
银川市中医医院 |
信息科 |
33 |
张建钢 |
固原市人民医院 |
心内科 |
34 |
李慧明 |
固原市人民医院 |
医务科 |
35 |
马 勇 |
固原市人民医院 |
信息科 |
36 |
张 红 |
固原市人民医院 |
护理部主任 |
37 |
张淑萍 |
固原市人民医院 |
病案管理科 |
38 |
杨小军 |
固原市人民医院 |
信息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