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药监〔2021〕90号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相关工作,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