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卫发〔2021〕15号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诊所信息接入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数字健康保障中心:
《诊所信息接入工作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3月18日经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诊所信息接入工作实施意见
为创新行业监管,提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诊所诊疗服务信息与太原全域卫生健康信息系统互联融合、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根据《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和《太原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卫发〔2020〕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诊所应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鼓励使用成熟的第三方“云诊所”系统),并按照要求接入全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诊所要实行实名制就诊,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实现基本诊疗业务和服务信息化。
二、信息化建设要求及管理职责
(一)举办诊所的,需在备案时已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按规定接入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综合监管体系。凡备案业务均须实现信息化并符合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由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太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符合其标准规范。诊所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基本要求详见附件。
(二)诊所备案时需按照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诊所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对备案时尚未接入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不能提供《诊所建立信息系统并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确认函》的,不予备案。
(三)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所辖区域内诊所信息系统接入本级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负责其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接入成功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出具《诊所建立信息系统并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确认函》,诊所信息管理责任人要积极对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工作。
(四)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集团统一建设集成信息系统,并接入备案县(市、区)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需包含所有成员诊所诊疗和服务信息,同时上传信息需能区分各成员诊所数据。
(五)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原则上应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的一年内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接入所在县(市、区)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六)鼓励诊所建立电子健康卡应用环境,接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电子健康卡管理系统,将电子健康卡作为线上线下服务介质,实现全流程应用。
(七)参与政府购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信息系统数据必须涵盖服务的相关内容,符合对应业务标准和信息标准,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和绩效考核。
(八)诊所在加入医联体或医共体建设时,医联体或医共体龙头单位应指导诊所按照医联体或医共体医疗信息互联互通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同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
三、信息上传要求
诊所要按照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标准上传诊疗数据,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信息监管。上传内容为诊所备案业务全部信息数据,在上传数据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系统应符合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标准。
(二)保证全量上传每日产生的数据,上传到平台的数据量与实际发生的数据量一致,不得缺项或缺失。
(三)保证实时上传或每日24时至次日6时期间上传完当日产生的数据。
(四)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
(五)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正常,保障操作系统、磁盘空间、CPU、内存等硬件条件满足工作要求,保障网络畅通,负责监控和维护上传网络正常运行。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与软硬件系统安全保护,做好诊疗信息采集、管理、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工作。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对于诊所信息化建设的监管,发现未按照要求接入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的,责令限期整改。诊所开办状况将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备案诊所在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应一并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诊所建立信息系统并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确认函》,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发现未按规定接入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的,由负责校验的行政机关依法在本年度诊所校验时给予“暂缓校验”决定,经限期整改再次校验仍不合格的,通报诊所备案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的有关信息化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成之前,诊所信息系统可先行与太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