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江宁区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继续落实精神疾病患者的免费治疗政策,根据当前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进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免费治疗对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区户籍;
2.经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为下列疾病者。
(1)精神分裂症;
(2)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3)偏执性精神病;
(4)双相障碍;
(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4.经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精卫办”,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审核确认需治疗的精神病人。
二、免费范围
精神疾病患者的诊疗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执行,国家基本用药优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优先,由此产生的可报销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纳入免费报销范围。免费范围不包括其他疾病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等费用。如患方同意使用报销以外的诊疗项目,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患方自理。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患方携带医学诊断证明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病历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到患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领取《江宁区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申请表》,逐级申报。
(二)审批
1.患方携带上述材料至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二院”)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由区二院将患者材料集中送区精卫办审批;审批通过者与区二院签订《江宁区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知情同意书》。
(1)门诊治疗者领取《江宁区精神疾病免费门诊治疗证》,凭证在区二院享受免费治疗,直至康复。鼓励患者向医保部门申办“门诊精神病待遇”。
(2)免费住院(包括转院住院)治疗原则上每年限制1次,住院时间不超过60天,总费用不超过2.3万元。确因病情需要,再次住院须重新申请,提交《江宁区精神疾病患者再次入院免费治疗申请表》,并经区精卫办审核后方可享受有关免费治疗政策。
2.如病情确需转院者,须由区二院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否则费用不予报销。门诊转院者在上级医院制定诊疗方案后须回到区二院进行后续治疗。
(三)报销
1.区二院就诊
治疗费用实行即看即报原则,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上述医疗保险可报销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由区、街道(园区)按新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承担,患者无需支付费用。
2.转诊
转诊患者在上级医院治疗费用由患方先行垫付,然后持区二院转诊单、发票、病历和费用清单到区二院审核,填写《江宁区精神疾病患者转诊费用报销单》。经区精卫办确认后,到区二院直接报销。
四、经费保障
本地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区、街道(园区)两级财政设立的精神病人救助基金。对本地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政策比例报销,可报销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由区、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体制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区财政局、各街道办按照“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拨付经费到区二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区卫健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各街道办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五、职责分工
1.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落实免费治疗经费,并按时拨付;指定部门负责免费治疗申请对象的初审和资料的汇总。
2.区财政局:负责将免费治疗区级承担经费纳入预算并按时拨付;监督区二院经费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3.区卫健委(区精卫办):负责免费治疗实施细则的制定、协调和管理;做好免费治疗对象的终审;定期通报免费治疗经费使用情况;督导检查免费治疗工作执行情况。
(1)区二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负责免费治疗申请患者的资质审核、免费治疗方案的制定;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原则,加强门诊患者费用控制,确保门诊均次费用不高于近三年平均数;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及带教工作;制定适合我区的严重精神障碍综合干预方案,切实提高患者的疗效。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申请表》的登记发放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为患者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案,规范管理;根据定点治疗医院的治疗方案,做好患者病情监测,及时将患者病情波动情况反馈给区二院责任医生;配合区、街道有关部门做好登记、汇总、管理等工作。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区卫健委(区精卫办)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