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医保事务中心,职工医保各参保单位:
现将《常德市医疗救助第三类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乡村振兴局 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18日
常德市医疗救助第三类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医疗救助第三类对象(以下简称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25号)、《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常医保发〔2021〕23 号)、《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常医保发〔2022〕12号)、市民政等23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民发〔2022〕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类救助对象应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或职工医保参保单位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工作流程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类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经济状况的核算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第三类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常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医保部门推送退役军人信息,做好退役军人身份核实确认工作;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经济状况核定评估情况及身份认定意见,严格落实救助政策。
第四条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2.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第五条 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市本级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市本级其他参保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1)和《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2),并如实提供《常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先请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并在救助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相关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应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如实填写《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和再救助对象身份认定表》(附件3),并按照《常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常民发〔2022〕13号)文件要求,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附件4)并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入户核查完成后,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应在救助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相关意见。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经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出具《常德市 县(区、市)不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认定条件的告知书》(附件5)。
3.行业部门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医疗救助核对委托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常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申请对象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第一款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在身份认定表(附件3)中签署核对意见;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与县级民政部门共同核对认定,并签署意见。
4.身份认定公示。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结合入户调查和相关部门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村(社区)或参保单位固定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6),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出具身份认定意见。
5.医保部门审核支付。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资料报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救助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或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将材料退回,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填写《常德市 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再救助)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附件7),并通过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将不予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
6.救助情况公示。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应当在当季度末,根据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当季审批的救助对象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或参保单位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8),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经调查,确属违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要及时将救助资金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再救助对象申请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
2.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身份认定表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
5.常德市 县(区、市)不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告知书
6.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认定情况公示
7.常德市 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再救助)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
8.常德市 县(区、市)第三类救助对象(再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情况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