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使用监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印鉴卡管理、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制度,明确压实岗位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规范使用。
二、严格印鉴卡管理
(一)凡需使用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须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后,高新区的医疗机构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电子密匙(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
(二)《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原发证部门或通过“医疗机构印签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市行政审批局提出换发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的有效期内麻精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强化购用审批
(一)市区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核定床位数、每月收治病人数、手术量、特殊人群(癌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用药量,并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麻精药品数量,于每年5月1日前向市卫健委药政科申报下一年度购用计划(附件1)。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度采购计划的汇总初审,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报市卫健委药政科进行审批。
(三)医疗机构和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麻精药品购用计划进行购销,并及时将审批后的购用计划录入医疗机构印签卡系统。医疗机构若需改变购用计划,应提出改变购用计划理由,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医疗机构初审后,报市卫健委药政科进行核查,对确有改变购用计划理由的医疗机构,可以调整购用计划,否则,不予调整。
四、规范临床使用
(一)严格培训和考核。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5月1日前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本地临床药学质控中心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别授予麻精药品处方权、处方调配资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年5月1日前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以正式文件明确考核结果。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完成签名、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调配处方。
(二)严格落实麻精药品“三级五专”规定,实行全环节(验收、入库、保管、发放、调剂、使用)批号管理。尤其是用量追踪,严格落实执行特殊患者使用管理、临床科室麻精药品备药管理、残余液处置、空安瓿废贴回收等的双人双签管理要求(附件2)。
(三)严格执行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患者无偿交回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向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精药品申请后,须于5日内到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各医疗机构应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规定,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开展麻精药品处方审核和专项处方点评工作。医务、护理、药学部门要联合对麻精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研判和超常预警,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实施评估干预。
(二)各医疗机构要将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自查,尤其要针对重点环节进行强弱项、补短板、严措施,加强麻精药品全链条闭环管理。市直医疗机构每年于12月10日前将麻精药品年度使用情况上报市卫健委药政科。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监管,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评体系中,每年开展麻精药品临床应用专项督查或整治不少于2次,重点对政策落实及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管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要追究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每年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卫健委药政科。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成立县(市)级临床药学质控中心,于5月1日前向市卫健委和市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备案(附件3)。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调查表(附件4)电子版、PDF版(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4月10日前通过OA报送至市卫健委药政科,市直医疗机构直接上报。
联系人:市卫健委药政科 王姗姗
联系电话:0710-3629801
附件:1.襄阳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
2.襄阳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重点环节管理标准
3.襄阳市县级临床药学质控中心职责(试行)
4.襄阳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调查表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