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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
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4号)要求,结合市医保局“三定方案”职能职责要求,经市医保局研究,暂停执行《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义市发展改革委 遵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8〕133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强化医保管理服务。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按病种结算手续,指导医疗机构按协议要求加强在院患者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设置,做好测试,确保有关参数匹配准确、规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