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到2020年底,城六区分别建成不少于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三县一市分别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底,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多元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园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保育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快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基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发掘现有资源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职工的婴幼儿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周边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3.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和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4.开展多样化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1.统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3.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及母婴设施建设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和信息推送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动态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逐步推行分级管理。
3.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污点禁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用品和产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强化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积极做好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和疾病预防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场监管等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相关政策
(一)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婴幼儿保教费。
(三)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作用,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构建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任务落实。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辖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督导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通告。
(三)加强示范引领
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幼儿园托班试点,或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模式示范基地,总结推广经验,调整完善政策,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努力提高群众知晓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工作机制
2.太原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太原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工作机制
一、组成人员
召 集 人:焦斌龙 副市长
副召集人:宫殿元 市卫健委主任
成 员:何爱萍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树红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常丹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续鲜珍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文玲 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晓宇 市人社局四级调研员
张占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晋生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黄建宏 市卫健委二级调研员
张爱文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李红旺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贺福锁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一级调研员
陈东宇 市税务局副局长
康卫青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杜志强 团市委书记
白洁市 妇联副主席
韩秦平 市计划生育协会副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黄建宏(兼)。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科室相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人事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认。
二、工作机制
(一)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及时协调解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宜。
(四)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会议,认真落实工作任务。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附件2
太原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重点专项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财力支持力度。
市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技术服务,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的在建过程监督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做好卫生评价报告和备案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业务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依法设有食品药品经营(使用)主体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审批注册登记。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和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的思想政治引领和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