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印发《阿坝州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
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府发〔2014〕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各直属医疗单位:
《阿坝州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阿坝州关于扶持和促进
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5号)精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医民族医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我州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中医民族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民族医药继承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民族医药理论实践,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提升全民健康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民族医并重”原则,在学术发展和实践应用上把中医民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发挥政府扶持和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在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和文化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包括民族医医院,下同)建设达到二级标准,重点支持中医医院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室)或民族医科(室),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建成一批名科、名院、名药、名企、名园,培养一批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技术骨干。在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和中药、民族药相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1.加快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州藏医院建设。各县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快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步伐。按照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土地划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等方面,加大对州、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医医院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达到国家标准。
2.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网络。加快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并达到国家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民族医科室并完成标准化建设,编制内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20%—3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民族医医生。乡村医生掌握中医或民族医药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制定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绩效考核标准,健全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激励保障机制,在职称评定、培训学习等方面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倾斜,规范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巩固提高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水平。
3.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设立“治未病”科室,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治未病”工作。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民族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藏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逐步完善城乡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按区域卫生规划开办中医、民族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办中医民族医馆或中医民族医医院,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民族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形成以公立中医、民族医机构为主体,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格局,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二)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1.造就名医。健全中医、民族医成才机制,筛选一批理论功底扎实、临床经验丰富的中藏医药临床骨干,聘请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家,以“集中授课、分散带徒”的形式传承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用5年时间培养造就一批新的名中医、民族医。组织优秀中医、民族医人员参加评选第二届省十大名中医和第四批省级名中医评选工作,开展州级和县级名中医和民族医评选工作,形成名中医、民族医群体。
2.培育名科。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专病、专科、专方、专药配套、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的重点专科群体,积极争取国家级重点专科、省级重点专科建设,形成中医、民族医专科品牌。到2015年,力争建成国家级重点专科3个,省级重点专科3个,州级重点专科8个。积极推进中药、民族医药院内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加强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依法进行中药、藏药、羌药制剂的使用和推广,提高临床中药院内制剂的使用率。
3.建设名院。各级中医专门医院要坚持中医、民族医办院方向,人才结构、科室设置和技术服务要以中医、民族医为主体。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广泛使用中药饮片和针灸、推拿等特色疗法,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建成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精湛、功能完善、管理科学、优势明显、服务一流、群众满意的中医民族医名院5所。
4.实施中藏羌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各级中医、民族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联动作用,积极推进中医“三进”工程,积极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中药、针灸、刮痧、火罐、熏洗、敷贴、热疗、小夹板外固定等多种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实现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推广覆盖率达到100%,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10项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4项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三)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大力培养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人才。鼓励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和学术领军人物。鼓励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开设中医、民族医名家绝招绝技大讲堂,更好地继承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经验。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发展。
2.加强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加快配齐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各县每年新进医疗卫生人员中,中医民族医药人员比例不低于15%。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用型人才。
(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
1.切实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工作。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古典医籍、历代医药学家学术思想、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与技术整理、研究和利用。依托州、县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立名老藏羌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整理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对民间医药和传统知识和技术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在资金、人员方面给予保证。
2.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争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在我州各类科技计划中,增加中藏羌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调整各类专项资金,提高中藏羌医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中医民族医传承等研究和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的资助比例和额度。
(五)实施中医药“名药、名企、名园战略”
1.培育名药。充分利用全州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加大创新中医药、民族医药新药研发生产力度,扶持培育名药。加强以川产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的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道地药材种植,力争更多道地药材品种进入国家和地方标准、更多道地药材种植基地通过国家认证。提升我州道地药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快系统开发,鼓励有特色疗效的藏药、羌药院内制剂向新药研制发展。
对中药、民族医药优势品种、重点品种、独家品种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目录,鼓励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中使用中药、民族医药。
加强中药、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建立中药资源普查数据库和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建立中药材繁育和品种培育基地。加强贝母、虫草等珍稀濒危道地药材保护和利用。
2.建设名企。结合全州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优势,加大中医民族医药开发力度,加强藏医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充分利用我州藏羌药材和资源优势,开展藏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应用现代科技新技术、新成果、选准课题、集中财力,重点攻关,培育技术市场,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3.打造名园。培育发展中药种植园区、现代科技研发园区、中医药康复养生园区、中医药文化博览园区、藏药科技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结合我州旅游资源,形成以旅游观光结合养生康复为一体的中藏医药园区。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促进园区建设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各种形式引导农民参与,通过中医药特色园区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4.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监督管理。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中成药使用、中藏药质量的监管,积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各项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合理使用中成药,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流通监管,严禁伪劣饮片进入市场和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中藏医临床需要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藏药制剂。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简化审批手续,扩大使用范围,根据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经药监部门批准,院内中药和民族药制剂可以在全州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六)繁荣中医药文化
1.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核心价值理念,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队伍。建设对外宣传和推广普及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机构文化建设。
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科学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和关心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广泛普及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知识。
2.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我州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和学术文化优势,在医疗、教育、科研以及康复保健等方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有关教育机构的合作,对外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文化。
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企业培育出口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以西博会和中医药国际科技大会为载体,加大中医药、民族医药对外交流和宣传力度,推动我州中医药、民族医药走向世界。 三、完善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专项实施意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
(二)加大投入扶持。州、县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补助政策,逐步增加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在项目、经费等方面向贫困和偏远地区倾斜。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鼓励公立中医、民族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使用中药饮片、中藏药院内制剂、中藏羌医非药物疗法、中藏羌医药适宜技术等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按照中医药服务的特点, 体现中医民族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增设中藏羌医特色诊疗项目,调整针灸、推拿、中医正骨、中医药预防保健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
(三)强化政策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藏药和院内制剂等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对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费用报销比例可提高5%—10%。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县自行制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民族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管理,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体系。
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养生和医疗安全监管,规范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严格中医药、民族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民族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民族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伪劣中藏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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