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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号)以及我市特殊病种门诊等相关规定,现就新增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治疗范围 1、恶性肿瘤: 抗血栓形成药,全身抗真菌药,输注血小板、红细胞。 2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乙肝三系、丙肝抗体、乙肝病毒检查、CRP、血糖、血脂、β2-微球蛋白、血清前白蛋白、血清总铁结合力、铁蛋白、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胸片的相关检查。 3、糖尿病: 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肌电图的相关检查,其他抗血栓形成药、血小板凝聚抑制剂(肝素除外)、周围血管扩张药。 4、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 心电图、心彩超、冠脉CT检查、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心肌酶谱、B型尿钠肽的相关检查,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 5、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腹部彩色多普勒超声、肾功能、电解质、AFP、乙肝三系的相关检查。 6、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B超、心电图、胸片或肺CT、全腹部CT增强检查、小肠CT增强检查、小肠MRI检查、胃十二指肠镜检查、胶囊肠镜检查、小肠镜检查的相关检查,肝脏治疗药(抗脂肪肝药)、肠道抗炎药。 二、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