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绵竹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德府发〔202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百亿元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按照招商引资有关用地政策予以支持。对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愿新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自愿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市的,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绵竹高新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和经济局)
(二)推进企业合作联营。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应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及服务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鼓励本地大型集团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外地注册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依法依规参与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绵竹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晋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增项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且入库本级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本级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且入库本级财政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鼓励企业人员增强职业技能。企业执业人员新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我市企业注册且签订劳动合同5年以上、任职满1年的,可一次性奖励企业人员(引进人员)1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上予以倾斜,加大对建筑行业中、高级技术职称申报指导。(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凡企业信誉良好(在省诚信一体化监管平台中无不良行为),且为我市建筑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七)鼓励企业争先创优。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强化企业质量自律意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调动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对创成优质工程的全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给予奖励。其中,创成“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成“天府杯”金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成“天府杯”银奖、“旌湖杯”金奖、“旌湖杯”银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创成优质工程的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企业的奖励以企业获得的最高奖励为准,不累加。(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八)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建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引导装配式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对认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予以鼓励。单装配率在40%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1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装配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标准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2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在评奖评先中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加大本地绿色建材实施力度。积极推行本地绿色(节能)建材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予以奖补。(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各相关部门及市建筑业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承建市外项目且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本措施第七条“鼓励企业争先创优”享受我市奖励政策。加强建筑企业“走出去”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借鉴外地企业先进管理理念和发展经验,提升“走出去”的抗风险能力。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完成年度省外产值达2亿元以上的民营建筑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优秀开拓企业奖,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10万元,每超过1亿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完成年度四川省内绵竹市外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一)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券融资工具。鼓励银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十二)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证金收取范围和形式。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企业收取其他保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现金等方式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将保证金缴纳方式载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不得拒绝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投标保证金按规定及时予以退还。建设单位可以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形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在法定公示日内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对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进行差异化管理。在我市连续3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企业在市域内可免缴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十三)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组建绵竹市建筑业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队伍,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十四)优化建筑业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六、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
(十五)探索招投标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阶段,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为“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后,项目审批部门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核准采用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由项目业主在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诚信承包商中随机选择。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诚信状况”等评分项,将投标人的诚信状况等因素,纳入评标计算。(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现场和招投标市场管理,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对违规企业按照《四川省建筑企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监管平台公开发布。强化动态监管,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十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按相关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对国有投资项目还未办理工程结算的遗留项目,尽快联合相关部门办理竣工结算。(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七、进一步健全建筑业绩效考核工作协调机制
(十八)强化目标导向,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市住建部门和统计部门积极配合,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入库申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报表任务,确保依法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建筑业现状。凡新入国家统计报表平台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万元并完清税收的,可一次性奖励企业及相关人员4万元,超过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其它
(十九)本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十)涉及上级同类同项奖励的,企业只能享受该类最高奖项。
(二十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