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管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了规范非医疗转运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满意的转运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关于开展非医疗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莆田市关于开展非医疗转运社会化服务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非医疗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非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借鉴国内先进地区非医疗转运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运用好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手段,着力满足人民群众非医疗转运服务需求,提供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非医疗转运服务。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行非医疗转运社会化运行,满足患者非医疗转运特殊需求,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健全非医疗转运管理体系,加强对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治理非医疗转运的社会乱象,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满意的非医疗转运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非医疗转运服务对象
非医疗转运服务是指满足患者特殊需求(如卧位、担架等),实施简单照护、搬运但不需要配备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医疗救治的转运服务,包括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治愈(好转)出院或转至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放弃治疗出院的临终患者等。非医疗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必须有一方在我市区域范围内。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非医疗转运服务体系
1、非医疗转运企业的确定。由市卫健委公开征集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社会企业承担本项工作。
2、要求承担非医疗转运的社会企业应向市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后,可以承担非医疗转运工作,同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示。
3、非医疗转运价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非医疗转运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
4、保障非医疗转运安全。非医疗转运服务运营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与保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要积极组织参与非医疗转运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急救常识和突发事件等相关知识的应对程序等知识、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现场规范处置能力。市急救中心要加强对非医疗转运服务站的业务指导,确保非医疗转运的医疗安全。
5、加强院内外合作。各医疗机构要为正规的非医疗转运车辆进出提供方便,不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正规非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出入医疗机构开展服务。各医疗机构可在院内张贴经正式备案的非医疗转运企业的信息,便于患方及时了解、联络;对于患方的服务需求咨询,可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并由患方自行与企业联系。
(二)强化监管,完善巩固
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超范围服务的行为进行督导,净化非医疗转运服务市场。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非医疗转运服务市场化运营长效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非医疗转运服务需求。
严厉打击“黑救护车”转运行为。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禁止“黑救护车”车辆进入医院从事非医疗转运工作,及时清理“黑救护车”发放的宣传材料,同时收集“黑救护车”的有关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严禁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保安、护工、保洁等)参与“黑救护车”转运业务,如发现并查实,各医疗机构务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联合开展打击“黑救护车”活动,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做好非医疗转运服务的相关工作。
1、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开展非医疗转运的企业进行指导;指导开展非医疗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基本救护技能等培训考核,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为正规非医疗转运车辆减免医院内停车费用等争取便利条件。对非法营运的非医疗转运车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与整治行动。
2、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医疗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
3、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参与提供非医疗转运的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诚信管理,配合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医疗转运车辆。
4、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核准为非医疗转运用途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登记非医疗转运服务车辆的车辆类型定义为“专用客车”,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使用性质定义为“非营运”。参与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医疗转运车辆,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停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医疗转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引导非医疗转运服务医疗机构规范经营,推动非医疗转运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医疗转运服务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联合整治非医疗转运服务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管,完善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非医疗转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患者的权益,坚决杜绝转运过程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对出现问题的转运服务企业,依法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转运服务资格。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市民知晓非医疗转运服务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健康合法权益。
附件:1、莆田市非医疗转运服务机构指导标准
2、非医疗转运服务备案审核材料
附件1:
莆田市非医疗转运服务机构指导标准
一、承运主体要求
从事转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注册地应在莆田,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规范合法经营。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并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2、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
3、公布服务质量承诺。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4、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5、加强车辆维护。购置车辆的企业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完好。应当落实车辆消毒制度,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禁止车身张贴小广告等问题,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达到卫生标准;
6、依法开展转运。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它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务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不得将伤患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自觉维护良好的转运秩序。
二、非医疗转运车辆人员及设施相关要求
(一)从事非医疗转运服务运行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根据国家公共行业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登记非医疗转运服务车辆的车辆类型定义为“专用客车”,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使用性质定义为“非营运”。
2、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车体标有“非医疗转运服务”字样,下方标有运营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电话、等,不得喷涂120、医疗中心、红十字等字样。同时,车辆外观颜色改变的,应按规定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车辆必须为救护车类别,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不得从事超范围的任务。
3、车内应配备标准担架床、铲式担架、固定带,可选配氧气瓶、呼吸囊、紫外线消毒灯等,不得配备其他医疗设备。
4、应当安装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设备,严格按照里程收费。
5、其他与转运相关的设施设备。
6、车辆购置时间不超过十年。
(二)从事非医疗转运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车至少配备工作人员2名,其中驾驶员1名,随车照护人员1名;
2、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3、接受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担架、通讯等设备完好。
5、从事转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B1以上驾驶证3年以上;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6)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等其它记录。
附件2:
非医疗转运服务备案材料
非医疗转运服务企业应将从事非医疗转运的车辆等相关信息提交至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开展非医疗转运救护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头、侧身 45度照片,救护舱内照片;
3、非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制度;
4、莆田市非医疗转运车辆备案表。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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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非医疗转运车辆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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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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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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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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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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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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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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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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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转运服务价格标准 |
(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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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转运车辆基本信息 |
车牌号、上牌时间、随车设备等(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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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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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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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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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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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备案有效期三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