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公安(分)局、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在原有绍兴市人民医院2间监管病房的基础上,分别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新增改造4间较高标准监管病房,初步实现了市本级三大公立医院兜底性医疗点的覆盖,为推进依法应收尽收,服务公安中心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现就进一步规范监管病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病房入住对象范围 1.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已收拘收治收戒收押的对象,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 2.全市各公安监管场所因病作出暂不予收拘收治收戒收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象,办案单位要求住院治疗的; 3.因重大安保活动、社会面治安管控或重大案件办案需要,宜住院治疗管控的特殊对象。 二、使用单位与医院对接流程 监管场所或办案单位(包括检察、法院及监委等),因办案需要使用公安监管病房的,应当按照《绍兴市公安局特殊病房管理办法(试行)》(绍公通[2017] 9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二凭一通”机制。 1.一凭:凭借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开具的《公安监管病房使用通知书》,与相关医院医务科(处)进行住院对接。因重大安保需要,对吸毒引起的精神类疾病对象,需安排在市第七人民医院监管病房进行临时性管控治疗的,由市局禁毒支队先行审核把关。 2.二凭:入住公安监管病房的对象,原则上需先与该病房所属医院进行情况沟通、检查诊断评估,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监管场所或办案单位凭借院方开具的“绿色”住院通知单,领取监管病房门禁卡,对号入住公安监管病房。对于特殊对象、特殊情况、特殊时间公安监管病房的使用,由市局监管支队与医院沟通协商决定。 3.一通:相关医院医务科(处)接到《公安监管病房使用通知书》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或值班院领导,并协调相关临床、后勤科室,全程开通绿色通道,落实对象入住、治疗等事项。 三、使用单位与医院相关保障机制 按照“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安全,医疗机构负责医疗卫生”的原则,为全面提升公安与医院之间的协调配合,汇聚双方力量,创新医疗管控新模式,双方应做好监管病房使用期间信息互通、设施设备运行、对象人身安全、看护人员日常生活等相关保障工作。 1.相关医院医务科(处)作为与监管场所或办案单位进行医疗对接的具体责任部门,应指定联络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协调做好看护人员停车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对象入住监管病房前,医院应协助使用单位人员对病房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调试,确保安全。院方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监管病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绍兴市人民医院暂不作调整),确保能按需启用。 3.入住监管病房后,监管场所或办案单位应按《办法》要求落实警力看护,确保安全,看护小组应当明确具体负责人,制定看护方案。医院要根据就诊对象病情,本着精准治疗、科学救治的原则,组织相应医护力量,科学合理开展救治工作。看护人员和医疗人员要加强沟通,及时沟通病情变化和相关注意事项。 4.相关医院应向看护人员发放《监时工作证》,并对看护人员就餐、停车实行先免后结的便利,即每名对象4张证件,享受免费停车,就餐按实收费,在对象出院时由使用单位一并结清。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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