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1] 28号)和甘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经办事宜的通知》(甘医保中心发[2021] 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支付管理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附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