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2〕41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辽医保〔2022〕41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