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医保〔2021〕116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心脏移植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6号)等要求,我局对部分项目价格进行了勘误,重新匹配了我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珠海市属及部属、省驻珠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汇总表(2022年版)》(以下简称《珠海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珠海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年版)》的项目价格为我市市属及部属、省驻珠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最高指导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按照不高于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确定。
二、农村卫生站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诊疗费按不高于项目编码110100003的农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价格执行。
(二)项目编码110200005的住院诊查费,按不高于一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执行。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5〕3号)中,项目编码分别为120100003、120100004、120100005的I、Ⅱ、Ⅲ级护理和项目编码为120100007的新生儿护理,以及《关于公布<珠海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配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医改办〔2018〕3号)所涉及的项目,其价格按不高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调整前的70%确定。
(四)其余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按不高于《珠海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年版)》中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的70%确定。
三、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珠海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年版)》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珠海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年版)》内选定编码及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四、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珠海市属及部属、省驻珠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1年新版)》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属及部属、省驻珠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汇总表(2022年版)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