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我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居民大病保险2019年按人均81元筹资。加大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力度,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8万元,2019-2021年度不再按照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调整,以后年度根据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适时调整。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于2019年7月31日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2019年8月31日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向商保机构拨付,并完成大病保险补偿和补报程序调整,会同商保机构共同验收后上线,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2019年9月1日起,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加强大病保险运行分析。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和打击欺诈骗保。
四、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各区县要切实肩负起医疗保障扶贫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再动员再部署,按照《淄博市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六个确保”,即:确保四类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确保制定的医保扶贫政策能够防止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确保医保扶贫政策落到每一个人身上;确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及时兑现;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确保脱贫不脱政策、不脱责任,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反复性。
全面开展贫困人口精准扩面专项行动,2019年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面3个100%。要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未参保贫困人口数据库”,跟踪掌握情况变化,着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断保、漏保问题。要健全医保扶贫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医保扶贫数据归口管理,加强医保扶贫运行分析。要聚焦特殊贫困群体和“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各级财政要加大救助资金配套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要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不盲目提高标准、吊高胃口,准确掌握各类兜底保障形式,结合待遇调整和新增资金投入,平稳纳入现行制度框架,防止“福利陷阱”和“待遇悬崖”问题。同时,要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妥善做好特殊疾病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县要将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于2019年9月底前落地见效。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各区县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