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威海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威海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精神,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提升医疗保障信息透明度,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方便参保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障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作用,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促进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和经办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披露、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国家秘密,披露后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坚持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信息披露应讲求时效,重要性信息及时公开,经常性信息定期公开,临时性信息随时公开;披露方式要方便快捷,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披露内容
(一)经办机构
各级经办机构应在医保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1.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项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参保缴费标准(特殊人员参保补助标准),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比例等;
2.享受医保待遇的人数以及与待遇有关的情况;
3.各项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4.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名录及相关服务情况;
5.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
6.医疗保障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7.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二)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级别、住院人次、住院总天数、住院总费用、次均费用、人均费用、床日均费用、次均住院天数、自费率、检查费用占比、药占比、耗占比,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内容。
四、披露形式及方法
(一)披露形式
医疗保障信息披露要与政务公开、统计报告、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查询和个人权益记录告知等工作结合起来,主要采用定期披露、专项披露等形式。
1.定期披露。定期披露分年度披露和季度披露,年度披露主要是按年度编写本单位医疗保障年度运行报告,季度披露重点披露医疗保障短期运行情况。披露载体以官方网站、经办服务大厅显示屏为主。
2.专项披露。对重大制度改革、新政策出台、对参保人员权益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服务措施调整以及医疗保障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3.特别披露。应有关国家机关、监管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及医疗保障权益人的申请,可以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医疗保障信息。
(二)披露方法
1.定期披露。季度披露内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中四季度信息披露结合年度信息披露一并进行,于次年3月定稿,4月发布。
2.专项披露。需要披露的专项信息,根据医保政策、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变化和调整需要,确定披露载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3.特别披露。披露特定的医疗保障信息,要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和数据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医保基金安全,不得侵犯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的隐私。
五、有关要求
一是严格规范披露。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流程,设置信息披露联络员,由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信息披露前必须开展保密审查,严禁未经审核对外披露。二是建立信息披露考核制度,将信息披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经办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内容质量不高的予以考核通报;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