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
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178号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各隶属海关,甘肃矿区工商、质监、食药监局,东风厂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7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七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省药监局
2020年5月21日
甘肃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
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保障监管,提升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着力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隐患,全面整治生产、流通、消费、出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工作,针对防疫物资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整治重点
(一)突出全种类整治。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二)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出口全链条监管。强化生产源头控制,严格企业资质,明确产品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全流程追溯,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利益;强化出入境监管,严格查验进出口产品质量。
(三)突出全方位整治。统筹国内国际市场,既要全力保障国内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供应,规范市场秩序;也要全力保障出口产品质量,规范出口秩序,有力支持国际抗疫大局。
(四)突出综合整治。针对防疫物资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药监局共同做好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专项行动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汇总上报。
四、任务分工
(一)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加大防疫物资查验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明确并公布从事国内认证和主要国际辖区认证业务的机构名单。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防疫物资供应保障。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质量帮扶,强化国内外标准比对和推动互认,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治措施
(一)集中执法
针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出口等环节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加大实地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三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和相关经营者,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二)督导检查
5月中下旬,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提升
6月底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提出完善长效机制的建议,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树立全局观念,把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做好协调服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挥好牵头作用的同时,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协同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周定期向牵头单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建立全链条查处机制,各地各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实行全流程追溯。建立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注重横向配合、纵向联动,开展综合协同整治。
(三)突出整治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落实属地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整治成果。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全民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每周三17时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区域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说明)。6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工作总结。
省直各部门于6月25日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部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