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善我市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新环卫作业设施,加快推进环卫机械化作业,切实减轻一线环卫工人劳动强度。逐步解决环卫工人室外作息用房,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的场所。要认真落实环卫作业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要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池清理、垃圾处置等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利,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要求,合理安排环卫工人的工作量和休息时间。
二、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生活待遇
进一步提高城镇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水平,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岗位津贴要向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倾斜,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要落实环卫工人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对环卫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指导。针对环卫工作特点,各地要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要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用工单位要根据岗位情况和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安排健康体检。要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要多渠道解决环卫工人,特别是外来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租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或公租房,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有条件建设环卫工人公寓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或补助。
三、营造环卫事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卫事业资金投入,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要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完善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标机制,加强准入资格审核,推行以保洁质量为竞标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工人合法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的合理价中标。要加强环卫管理和执法工作,环卫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承担起环卫设施规划建设、行业监管指导、保障环卫执法长效机制。要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裁体,开展环卫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