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高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
《兰州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兰州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6月30日印发的《兰州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14〕147号)和《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14〕146号),2011年8月8日印发的《兰州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兰政办发〔2011〕220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兰州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工作机制,规范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雪灾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处置和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实施乡村振兴、产业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雪灾等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因灾害发生导致或加剧动物疫情、植物病虫鼠害及水生动物疫病的,适用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政府、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防灾减灾工作水平,不断完善防范和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突发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快速灵活、经济效能。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灾后快速、准确传递灾害发生地区、发生程度、损失情况等信息,为及时实施救助提供依据。同时,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合理整合资源,降低减灾救灾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1.4.4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以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灾害对农作物所造成的经济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抗灾减灾工作水平。
1.5 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农业灾害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政府金融办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等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上厅局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
(3)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查看灾情,督导各地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2)汇总、核查农业自然灾害有关情况,与专家组会商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安排人员应急值守,牵头实施响应行动;
(3)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计划,召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工作;
(4)督导受灾县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修复灾毁农田、温室大棚和养殖暖棚等农业设施;
(5)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农业保险理赔及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信贷资金;
(6)根据指挥部安排,协调调运灾区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饲草料等抗灾救灾物资;
(7)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推广防灾减灾救灾应用技术;
(8)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
(9)组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
(10)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4 专家组职责
(1)深入一线查勘灾情,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2)科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意见和建议;
(3)根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受灾情况,研究制定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措施,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与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研判会商机制;加强农情调度系统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报送渠道,规范灾情报送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处置农业灾情,建立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机制。
3.1.2 监测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风力、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种类、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影响评价、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
3.2 信息报送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灾情监测内容要求向同级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灾情信息;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向同级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可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3日内补报详情。
3.3 预警
3.3.1 预警途径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获取的有关部门灾情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研判会商,以文电、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农民、合作社、企业。
3.3.2 预警内容
灾害发生类型、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 响应准备
4.1 组织准备
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增强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4.2 工程准备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3 预案准备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避灾抗灾能力。
4.4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协调调运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药、农膜、饲草料、农机具等救灾物资。
4.5 技术准备
加强各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技术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应用技术研究。
4.6 预先防范
接到重大天气过程预报后,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影响天气、补灌、排涝、增温、防雹、防霜和种养设施加固等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畜禽、鱼塘生产安全的,采取紧急转场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等,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亿元以上;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1.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上厅局,向社会发布启动I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督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1.4 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I级响应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I级响应降级或解除。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2.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I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响应。
5.2.3 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报灾情并申请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II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2.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II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II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3.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II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5.3.3 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开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报灾情并申请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III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3.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III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III级响应升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农业自然灾害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视情启动;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4.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IV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响应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IV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措施;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视情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2日一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4.4 升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IV级响应升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IV级响应升级或解除。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6.2 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对外发布,需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市农业农村信息网发布。
受灾地区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审核把关。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及时做好受灾养殖场户和渔场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消杀,加强恢复重建、补栏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7.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做好承保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7.3 灾后评估
农业自然灾害结束后,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灾害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恢复重建规划或方案。特别重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评估情况逐级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国家部委,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省上统一安排和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农业救灾资金,各级财政应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救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业救灾资金投入,安排并采取社会募集等措施。
8.2 物资保障
各级应加大农业应急救灾物资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要求,各级财政将本级抗灾救灾物资筹措、调剂调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8.3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8.4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区政府编制修订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9.2 预案修订
9.2.1 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将《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自然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10.1.2 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大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10.2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兰州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兰州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配合争取落实农业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市财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救灾资金绩效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灌溉用水和土壤等应急监测。
市交通委:负责将农业救灾所需的救灾物资及时运往受灾地区,修复灾区道路,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河流水情、水库蓄水和农村供水信息的监测发布,负责农业受灾地区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农业抗灾减灾措施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及时将符合监测范围的受灾农户纳入监测帮扶。
市应急局:负责农业受灾地区困难群众生活安排。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市供销社:负责受灾地区改种补种农作物所需化肥、农药等农资调供。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受灾地区灾后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省有5个以上市州(含我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或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含我市县区)。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州(含我市)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市内动物暴发疯牛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II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省有5个以下、2个以上市州(含我市)发生,或有5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含我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含我市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含我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州(含我市)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县区(含我市县区)发生疫情。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
(6)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全省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者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个县区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我市的5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IV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市的1个县区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我市的1个县区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的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
(4)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单位。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2.2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协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在报告的同时应由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所在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级别。
4.2.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在省上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情况,按程序上报省委、省政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在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情况,按程序上报省委、省政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事发地所在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研判认定,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市内有关县区发出通报。
4.3 响应措施
4.3.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3.3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4.3.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3.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7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8 疫情排查监测
各县区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0 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3.11 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12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13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4 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3.15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6 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7 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18 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取消。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本级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兰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兰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议;指导各县区启动并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督促指导各县区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争取工作;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配合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做好市场肉品价格调控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以及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保障市农业农村部门用于动物防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支出,并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的日常监管,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委: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选址、相关设施建设和联合执法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其他省份和市州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障全市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指导参与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动物防疫人员卫生防护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野外巡护,对野生动物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对野生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规范进行处置;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排查监测和处置工作,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强化对动物产品进入流通、加工和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市场销售和库存的动物产品全面开展排查处置;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下同)的日常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台账,强化餐厨废弃物源头管控。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政府应急储备肉品的管理,督促承储应急储备肉品企业配合做好政府储备肉品的排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产品的处置工作。
兰州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妥善处置农机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农机事故归入事故灾难类。农机事故按照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类: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快速分级响应,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规定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做好农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5.3 协调配合、协调联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大局观念,全力支持、配合事故处置,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服从指挥,各尽其责,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1.5.4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开展安全宣传与培训,积极做好农机事故预警和应对准备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本预案指导全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2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划分,制定本部门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1.6.3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并公布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1.6.4 鼓励拥有较多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大型农业工程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兰州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2.2 职责和任务
2.2.1 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处置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指导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
(1)按照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较大及以上事故重要信息、报告;
(4)根据需要及时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农机事故处置各项费用;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2 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农机安全监管状况,判断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向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
(2)履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汇总、处理和报告;
(3)起草农机事故应急工作文件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兰州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4)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5)办理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区)制定、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促各县(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处理和事故调查;提供农机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发布的信息,指导做好农机事故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农机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接运、火化等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运输车辆,运送相关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因事故引起的交通安全隐患。
市卫健委: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做好农机事故的原因调查和分析评估。
2.3 应急工作组
根据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4个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做好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汇总、处理和报告;
(2)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做好综合协调与人员调配;
(3)建立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专业人才库,在应急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
2.3.2 现场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农机事故现场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和现场保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处置人员安全。及时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和后续有关情况。
2.3.3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维护和保障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畅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2.3.4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和评估,根据情况及时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等费用,会同农机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救助等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农机登记挂牌、驾驶人考试和年度检验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有效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强化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灾害、灾难等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3.1.2 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农机事故可能发生的时段、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名称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宣传车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2 应急响应
3.2.1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2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省农业农村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3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预案。
3.2.4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3 应急处置
3.3.1 农机事故报告。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报案电话,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及时接报农机事故信息,并核实事故有关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确定属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立即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应告知报案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同级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市农机监理所、省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直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在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监理机构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同级安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上报。
3.3.2 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农机监理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市农机监理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情况通报后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和省农机监理总站,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属重大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农机监理总站。
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的,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
3.3.3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排除潜在险情,控制事故农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3.4 应急措施
3.4.1 农机事故发生后,各县(区)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加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农机事故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请求,全力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指挥部事故通报、处置指令后,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时限要求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3.4.2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坚决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调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市级及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现场指挥机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开展事故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医疗救援人员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造成现场变动的应当标明位置,做出标志。
3.4.3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3.5 现场勘查
3.5.1 现场勘查。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制作询问笔录等。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绘图员、当事人应当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3.5.2 现场拆除。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等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复检无误后,即拆除现场。
3.5.3 应急结束。在农机事故现场初步勘查、取证、调查等基本完毕,受伤人员妥善安置就医,现场清理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全部消除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现场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6 善后事宜
3.6.1 善后处置。要主动、积极、稳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农机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基础设施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重建。必要时配合医疗、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
3.6.2 事故调查处理。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查清农机事故的起因、性质,及时认定事故责任,规范制作事故卷宗,妥善处理好农机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人员按规定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3.7 信息发布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对农机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当农机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事故简况,并随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防范事项。
3.8 调查评估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配合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4 应急保障
4.1 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4.2 应急队伍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人员是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事故处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农业农村、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以农机监理人员为基础,公安交警、医疗救援人员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4.3 资金装备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解释,各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对应应急预案”的原则,要结合实际情况,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5.2 预案评估与修订
预案编制部门要对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5.3 演练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市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农机事故应急队伍应急响应和处置实战水平。
演练结束后,应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总结及评估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4 宣传和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图书、报刊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常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作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的必需内容之一,纳入培训大纲。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下一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培训、演练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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