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综合执法支队,流管办、计生协会,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现将《珠海市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12日
珠海市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珠海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安全、协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珠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及其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局机关科室)、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创新管理、惠民利医、规范运营、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根据全市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立项审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作为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专家构成应包括医疗、公共卫生、信息化、经济、法律和管理等专业领域和方向。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作为全市卫生健康信息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管理,以及全市卫生健康信息数据的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是本领域、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息化建设工作负全责。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调研、技术论证、采购、实施运行、监督、管理、安全保障工作。相关工作开展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依据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规划,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结合本领域、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和项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建设依据及必要性、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计划、资金投入及来源、效益分析等。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出具形式审查和规划审查意见;
(二)组织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三)形成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年度建设项目目录。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年度建设项目目录内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立项。纳入年度建设项目目录内项目严格按照《珠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运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四条 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较大规模信息化建设(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应将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确保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的统筹推进。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负主体责任。由局机关科室实施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科室具体负责业务指标细化及专业要求,会同局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财务科、机关纪委及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指导监督。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有关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测评、竣工验收。
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材料须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软硬件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项目实施单位所有。
第五章 信息基础设施使用
第二十条 由需要使用信息基础设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递交使用申请和项目安全审查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评估审查。通过评估审查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使用信息基础设施。
对需要使用市政府信息基础设施的,使用过程必须遵照数据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信息安全相关管理办法。
涉及对外合作的信息化项目,须签署保密协议。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基础数据安全性、保密性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经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具备涉密资质的单位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级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工作目标任务和信息安全考核机制,考核内容纳入局机关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未纳入年度建设项目目录、擅自筹建的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项目。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科室和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实施信息化项目论证招标采购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论证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信息基础设施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供给使用,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信息基础设施供给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后未及时通报和未正当处置等,按照管理层级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局机关科室和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列用语的含义:
项目,是指市卫生健康局和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的活动。
数据,是指市卫生健康局和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基于信息化技术,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过程中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电子数据。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支撑信息化项目运行的设施设备和软硬件环境。
信息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信息系统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信息系统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以往市卫生健康局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