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卫生厅印发了《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通过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创新,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提高,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要坚持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服务基层的四项发展原则,并制订了15项具体发展措施。
(一)宏观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中,一手抓发展促进,一手抓依法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又快、健康发展。
(二)依法审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坚持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过程。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审批医疗机构,不得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摊派。
(三)开放市场。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民营资本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医疗美容、护理、老年病、体检中心、临床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老少边穷地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在城市社区和乡村鼓励和支持个体行医。
(四)公平待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120急救网络准入、医院评审、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对于基层和边、少、老地区的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可有一定优惠政策。
(五)资源利用。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外包、结果互认等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六)人事管理。依托卫生人才服务机构,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自由流动。任何单位不得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七)医师执业。对于退休医师和离职医师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手续的,原聘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审批允许在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执业地点执业。
(八)性质核定。对于申请成立非营利性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或者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制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培育更多的公益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九)公益补偿。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应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对无主病人、贫困病人等民营医疗机构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应积极争取医疗救助政策等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十)价格政策。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十一)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只要满足配置需求,即可申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纳入所在市(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统筹安排。
(十二)加强自律。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十三)诚信服务。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
(十四)强化监管。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出台相关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评价结果要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新农合定点和各种优惠政策挂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十五)营造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医疗机构,沟通政务信息和社会反映,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做好发展定位,宣传正面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同时要协助解决或呼吁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对于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防止群体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