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各快递企业: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针对基层快递网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特点,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网点使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大中型快递企业及直属(直营)的基层快递网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属于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基层快递网点按现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快递分拨中心及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新业态经营主体参照基层快递网点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对象范围,市邮政管理局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动态提供全市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分拨中心及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新业态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并督促及时参保缴费。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城区社保办事处提供辖区基层快递网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备案许可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各地各单位逐一联系,督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