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抓深抓实抓细我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市监价监〔20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隐患,全面整治防疫物资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出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加大出口防疫物资监管力度。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加大出口防疫物资查验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由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并公布从事国内认证和主要国际辖区认证业务的机构名单。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由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防疫物资应急调配,保障有效供应。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质量帮扶,强化国内外标准比对和推动互认,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由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此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抗疫取得全面胜利的战略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健康安全的战略高度,从促进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维护国家形象和中国制造声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部门职能,迅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和任务完成时限,全面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边整治、边总结的原则,及时跟进本条线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及时梳理分析数据材料,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迎接国家和省局的督导。
(三)强化协作,综合治理。各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应密切沟通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全链条查处和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综合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实行全流程追溯,并指定专门联络员,及时沟通反馈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四)全面完成,巩固成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于6月2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举措,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将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级对口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周一下午17时前将《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各对口业务科室。
附件: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