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二级医疗机构晋级为三级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晋级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晋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置并按规定完成医疗机构校验;
(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相应类别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拟晋级为三级综合医院的,应当按照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6年版)》中关于三级综合医院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荷、工作效率的基本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级中医医院拟晋级为三级中医医院的,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中关于三级中医医院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及中医药特色的基本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晋级申请;
(二)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三)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
(四)《综合医院晋级自查结果统计表》或《中医医院晋级自查结果统计表》。
三、晋级流程
(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晋级申请。
(二)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晋级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初步审核意见。意见应说明是否同意医疗机构晋级,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三)晋级决定。市卫生健康委对照晋级条件,作出是否同意二级医疗机构晋级的书面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市卫生健康委作出准予晋级的书面决定后,医疗机构可以到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相应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晋级的重要性,科学做好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加强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医疗机构级别晋级工作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二)医疗机构严禁违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违规开展医疗广告宣传。
(三)一级医疗机构晋级为二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事宜由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9日起施行。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张莉,联系电话:023-67706877。市卫生健康委妇幼保健处 杨相玲,联系电话:023-67705044。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医政处 陈劲;联系电话:023-67706386。
附件:1. 综合医院晋级自查结果统计表
2. 中医医院晋级自查结果统计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