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基层局,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依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01号)和《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按照《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9〕67号)第十二条规定,低收入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均为70%。
二、 纳入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
将我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大民发〔2015〕138号)的救助对象范围,具体待遇为:
(一)资助参保
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50%予以资助。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可自愿转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住院救助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一年内因单次或多次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及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后,剩余个人负担合规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0%予以救助。属于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含门诊)为2万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上述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三)门诊救助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三、工作分工
相关资金保障、身份认定、待遇发放、医疗服务和减免优惠、以及保费征收等工作,分别由财政、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负责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所规定缴费和待遇政策不溯及以往,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计算。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