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农业产业园、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医疗卫生全行业、全流程和综合协同监管,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健康来宾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前,建立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扎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 。
1.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广西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市、县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行业底线。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工作。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定期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有效推进联合奖惩,切实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切实承担依法依规执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医学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标准及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信誉、调处服务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依法依规执业,依法约束惩戒成员单位失信和违规行为。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多元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积极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举报专栏,鼓励公众通过举报专栏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其它方式,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及服务质量情况。完善投诉信访工作制度,做好舆情监测和处置,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监管任务,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1.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落实好医药卫生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审批便民服务化要求,发挥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作用,推动相关事项“一门”进驻,“一窗”受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的要求,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民政局、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组织体系和监测系统,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全员参与、覆盖诊疗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配送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监管,建立抗菌药物配备使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临床使用和管理,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医保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实行财政补助、医保额度与考核结果挂钩。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流程,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医疗卫生机构监管结果与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4.落实医疗机构营业性质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只能用于医院继续发展。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审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行业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控制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等行为。重点加强对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控,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抓好动态预警指标体系的建设,及时管控异常医疗服务行为。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改革。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医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来宾市医疗保障基金综合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医保欺诈骗保信息沟通和协作查处,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司法局、财政局
6.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多点执业分类管理工作。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化监管,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加强对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临床研究应用的医学伦理审查监管,严肃查处违背医学伦理和科研道德的不端行为。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
议、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出租承包科室、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加强对“医托”诈骗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疗纠纷调解指导,完善人民调解机制,依法有效处理医疗纠纷。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拓展和完善在线监测生活饮用水、医疗废物(水)、放射性危害等情况。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绩效指标,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疫苗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疫苗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遵守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教育体育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健康产业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健康养老产业、健康医疗产业领域监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秩序,开展中医保健养生服务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建立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联动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教育体育局、医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1.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开展执法稽查和案例评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随机抽查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全覆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机构,增加随机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公开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备案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诊疗服务信息和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智能监管。完成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运用智能监管、在线监测、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等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采用移动执法、建立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教育体育局、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构建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网络体系,强化基层卫生健康执法组织基础,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乡镇(街道)卫生健康监督部门要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增强综合监督执法能力,配齐行政执法人员,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兼任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员,接受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大力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横到边、纵到底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制度,将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挂钩机制。加强“互联网+监管”信息归集工作,健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监管信息共享,完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将公立医院院长、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投资利益主要获得者、相关医务人员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行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的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1年6月前)。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针对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等,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定期通报行业监督执法情况,协调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促进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形成合力。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体系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卫生健康执法体系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职责的机构。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将综合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所需的执法经费、执法车辆购置经费等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
(五)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继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对存在问题坚持举一反三,纠建并举,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稳步推进各类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建立人群免疫屏障。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先进典型和正面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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