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川财教〔2011〕45号 签发人:张其昌欧力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规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四川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四川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计划生育 资金 细则 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印发(共印180)附件:四川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免费孕前检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试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 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 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 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七条 试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 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试点地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疾病流行情况,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增加服务内容,确定本地区服务项目,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超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增设的区域性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试点地区财政负担。 试点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第十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及地方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确定为试点地区的试点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结算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具体办法是:甘孜、阿坝、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五市,省财政负担15%,市县财政负担85%;其余十三市,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75%。扩权试点县(市)由省财政负担35%,县(市)财政负担65%。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第十二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中央、省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试点地区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试点地区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中央和省、市、县级部分,分别用于抵顶或补足当年试点专项资金额度。第十四条 试点地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本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经市(州)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统一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上年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结存等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口计生委在中央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下达到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在7月31日以前将中央、省及地方安排的资金预算及时足额下达到单位。 第十六条 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其资格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 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三) 定点服务机构应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试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 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各地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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