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9〕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0号)精神,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到2020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5300张,打造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基本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拓展服务供给
1.鼓励开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技术支持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积极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引导设置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在眼科、骨科、口腔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等专科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机构,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4.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5.大力发展多样化服务。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医疗床位增长空间大的区域以及新城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6.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服务或在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推进特色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生态养生、温泉疗养等形态的养生旅游发展,丰富旅游健康产品,培育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鼓励健身休闲运动企业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智慧健康产业,推进远程医疗、医养结合、智慧医疗和主动健康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7.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身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医药六大产业。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和发展集医疗、医药、养老、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医疗健康服务业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
8.优化审批服务。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9.完善医保政策。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标准和报销政策。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商业保险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结算服务。(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0.落实财税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11.加强用地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计划。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依法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房产进行整合改造后兴办医疗机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持续经营满五年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
12.加强投融资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推动金融机构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银保监分局)
13.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鼓励研制面向家庭的智能化、小型化疾病监测、功能性护理品、母婴健康产品、可穿戴设备及家用健康生活设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科研单位、医学院校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14.强化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建立医师、护士电子注册制度。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扩大市场开放
15.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各地在落实“十三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按照每千名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并向社会公布。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16.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
17.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来十堰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成功经营模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委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行业发展
18.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诚信服务、医疗等级评审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
19.加强全行业监管。逐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对其医疗服务行为实行适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20.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在公共媒体上曝光。(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十堰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督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