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2022年广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2022年广州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和《2022年广州市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0日
2022年广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为落实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下称强免)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对全市所有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实施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O型、A型)。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实施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实施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实施免疫。
(四)狂犬病。对全市所有犬实施免疫。
(五)马流行性感冒。对全市所有马属动物(马、驴、骡等)实施免疫。
(六)马日本脑炎。对全市所有马属动物(马、驴、骡等)实施免疫。
(七)猪日本脑炎。根据风险,对相关区域的猪实施免疫。
二、工作总目标
强化“放管服”,积极推进“先打后补”,坚持“程序免疫、集中免疫两个强化”,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保障: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免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下称动物饲养人)是强免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法履行为其所饲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义务。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市强免工作,组织制定、调整本方案并督促实施,组织评估本方案的实施效果,组织中央、省级经费的管理。
(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市动监所)。负责组织、指导本方案的执行;协调组织省统一采购疫苗的调拨和管理,实施市级动物疫苗的储备和管理,提供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指导全市强免工作和免疫效果的评价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区强免工作,制定本区强免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政府统一采购疫苗的采购、调拨和管理,实施疫苗款的结算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先打后补”;落实强免工作经费的管理,实施动物疫苗的应急储备和管理;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组织本区域强免工作和免疫效果的评价分析;监督强免的落实,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经费保障
中央、省、市财政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转移支付到区,对强免工作予以支持。各区要保障足额落实所需经费,切实保障强免工作有效落实,并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
五、工作要求和指引
(一)强化组织部署。各区按照本方案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疫苗采购、调拨、储备,财政补助,台账记录,信息收集和报送,免疫操作规范等),切实开展宣传、培训,不断强化动物饲养人的主体意识,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按规范有序落实强免工作。
(二)继续推进“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动物饲养人实现疫苗自主采购、财政直补。通过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直补信息管理系统和“粤畜禽强免直补”小程序,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作为补助资金的发放依据。
(三)强化疫苗管理。强制免疫所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政府调拨的由省统一实施招标、调拨,“先打后补”的由动物饲养人自行采购;狂犬病疫苗由区实施采购、发放,疫苗款由区与疫苗生产企业据实结算;马流行性感冒、日本脑炎由市统一实施采购、调拨;落实疫苗调拨储存冷链管理,保障疫苗质量;落实疫苗监管,防止和严厉打击倒卖财政补助疫苗行为;切实加强疫苗调拨的计划性,落实储备疫苗的动态管理,保障储备有效,防止资源浪费。
(四)强化监督执法。切实督促动物饲养人使用合法疫苗、按照免疫规范实施动物免疫。对动物饲养人不落实强免工作主体责任的,依法处理;因不落实强免工作主体责任引发动物疫情,且需要强制扑杀其动物的,应不予扑杀补助。
(五)优化公共服务。切实推进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强免工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免疫服务等人员的强免工作培训和技术指导(包括免疫注射、采样、检测、人员防护、台账记录、档案管理等),及时收集和协调处理动物免疫反应等异常情况,指导动物饲养人查找分析免疫效果不达标的原因,对散养动物进行集中免疫注射,收集汇总强免工作数据和信息等。
(六)强化效果评价。动物饲养人应不断加强动物免疫效果的主动评估,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免疫监测,对免疫效果不达标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加强免疫;各区要组织实施免疫监测并不断优化方式方法,动态掌握免疫效果,及时作出指导,保障实现工作总目标。全市动物免疫监测评价按《2022年广州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实施。
(七)强化信息管理。依托“广州智慧畜牧兽医平台”积极推进强免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组织及时录入和更新疫苗调拨、领用等数据,规范落实强免工作的台账记录和档案管理。各区应于每月26日前在“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系统”中填报强免工作信息。
各区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联系市动监所。联系人:陈裕华(防疫科),86053997。
2022年广州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
为掌握本市动物免疫效果和病原分布状况,指导调整动物疫病控制方案,及时消除动物防疫隐患,积极推进种畜禽场、大型畜禽场的疫病净化,保障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以外的动物疫病监测(下称监测)和净化方案,应与本方案统筹执行。从化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及无疫小区的监测另文安排。
一、监测对象及病种
(一)动物种类。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它畜禽,犬、猫,人工饲养的鸟类等。
(二)疫病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O型、A型)、小反刍兽疫、狂犬病、非洲猪瘟、鸡新城疫、鸡白痢、禽白血病、动物流感(H1N1、H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塞内卡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炭疽、牛海绵状脑病、血吸虫病、弓形虫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以及其它根据需要开展监测的疫病。
(三)采样场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诊疗等场所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疫评价和病原监测、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定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种群监测和商品群监测、政府监测和社会监测、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结合。
(二)监测尽可能覆盖所有动物品种、场所。
(三)市级重点开展病原学监测和全市范围内的免疫效果评价监督,组织风险评估和预警;区级重点开展本辖区内的血清学监测和动物免疫效果评价,有条件的区适当开展病原学监测。
(四)积极推进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开展监测工作,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的监测工作;推进政府、动物饲养人、兽医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共享。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测工作。动物饲养人(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政府开展监测工作,鼓励其对所饲养动物自行实施监测。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市监测工作,组织制定、调整本方案并督促实施,组织评估本方案的实施效果,组织中央、省级经费的管理。
(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市动监所)。负责组织、指导本方案的执行,以病原学为重点实施市级监测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样品采集、样品转送、样品检测、信息采集、分析报告等;落实市级监测工作经费的管理;实施全市监测工作的评价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监测工作,配合市开展监测工作;参照市级监测方案和样本量确定方法,制定本区监测工作方案。以血清学为重点、病原学为辅实施监测,以期掌握域内动物健康状况,指导动物疫病防控;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化服务;落实监测工作经费管理;组织对本域监测工作开展评价分析。
四、经费保障
各区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级下达的经费,协调区财政部门据实安排本级监测工作经费。鼓励各区积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开展监测工作,切实保障监测工作有效落实,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经费管理。
五、监测任务
(一)国家、省级监测任务按照相应的监测方案由市动监所组织实施。
(二)市级主动监测任务见附件1-4,固定监测点为必须监测点(见附件6)。
(三)各单位结合动物疫病监测,加大对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积极推动种源和乳用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四)被动监测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动物饲养、经营、屠宰等场所的病死畜禽、死胎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病原阳性,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实施紧急处置措施。
(二)监测工作执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兽医实验室管理规范和广州市监测工作相关要求、规定,样品采集和送检应按照智慧畜牧兽医信息平台的系统使用要求执行。
(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监测方案应明确人员分工职责,逐项细化监测任务,确定具体的监测数量、被采样单位名称、样品类别、采样量、检测项目、检测量、执行日期、责任人等。
(四)需送省检测的样品,各单位应按《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采样送样要求》(附件10)等规定采样后,全部送交市动监所转送。
(五)信息报送和利用
1.各区于1月28日前将本区监测方案报市动监所备案。
2.及时反馈监测发现的不符合要求或异常情况,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照处置要求(见附件11)处置。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周星期四12:00前将上一周监测数据按要求报入“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春防、秋防免疫效果评估监测数据报入“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
4.4.市动监所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3年1月15日前将2022年上半年、2022年全年的全市监测工作情况和数据作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报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数量、项目、地点等);监测结果分析(动物免疫效果分析、各类场所监测结果比较、各地区监测结果比较、动物疫病风险预警、专家意见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等。
各区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联系市动监所,联系人:朱建翠,电话:86052629。
附件:1.广州市禽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2.广州市猪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3.广州市牛羊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4.广州市犬猫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5.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表(2022年市级总表)
6.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表(2022年区级送样)
7.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表(2022年市级检测量)
8.广州市种畜禽场名录
9.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量计算方法
10.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采样送样要求
11.广州市动物疫病检测判定依据和处置要求
12.广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主要依据文件
2022年广州市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为掌握本市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规律,评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执行效果,评估动物疫病的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及时发出动物疫病流行预警、调整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提高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下称流调)工作。动物饲养人(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政府开展流调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流调工作,组织制定广州市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市动监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方案实施,评估本方案的实施效果;成立市级流行病学调查组开展流调,提供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落实市级流调工作经费的管理;实施全市流调工作的评价分析,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流调结果和全市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域内的流调工作,对市级的流调工作给予支持;制定本区流调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化服务;落实流调工作经费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组织本域流调工作效果评价。
二、调查区域
广州市全域。为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分析的科学性,应根据需要对邻近周边地区、动物来源地和人畜共患病发生地等相关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开展调查。
三、调查周期
常规流调每半年开展一次,或根据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开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四、调查形式
充分结合动物疫病监测,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形式开展。鼓励通过技术合作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此项工作。
五、调查类别
(一)常规流调
1.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猪、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等的疫病分别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场次不得少于辖区内养殖场总数的30%。
2.主要内容。调查动物养殖场基本情况(饲养规模、养殖结构)、生物安全防护情况(引种隔离、清洗消毒等情况)、生产管理情况、免疫情况(疫苗名称、生产厂家及免疫次数)、发病情况(发病种类、次数、月份、日龄、发病率、死亡率、病程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生产成绩等,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附件1-7),对典型病例拍照保存,进行流行病学分析。
3.重点病种。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圆环病毒病、猪链球菌2型、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小反刍兽疫、禽流感(H5、H7、H9等)、马立克氏病、禽白血病、鸡白痢、传染性法氏囊病,非洲马瘟、马日本脑炎、马鼻疽等。
(二)紧急流调
1.目的。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2.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实施紧急流调:
(1)怀疑或确认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等一类动物疫病;
(2)怀疑或确认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3)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的;
(4)出现人畜共患病病例(动物或人)。(5)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3.主要内容。现场调查(包括信息收集、临床剖检和样本采集、实验室检验等);疫情描述与分析(包括描述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疫病频率测量等);病因假设与推断验证(包括对疫情的来源、传播途径、病因因素等提出假设,并通过分析流行病学、实验流行病学等手段验证假设);疫情处置措施与效果评价;疫情报告、认定与信息交流;对应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编制流调报告。因人畜共患病实施紧急流调时,应开展风险排查和追溯工作,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信息互通。
(三)专项流调
根据工作需求和疫病形势变化需要,适时开展非洲猪瘟、禽流感、猪链球菌2型、布病、狂犬病、弓形虫等疫病专项流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应结合本方案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区域流调工作。
(二)原则上,各单位对域内畜禽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时,应同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相应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
(三)市动监所适时将流调结果和工作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各区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联系市动监所。联系人:陈裕华(防疫科),86053997。
附件:1.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猪病)
2.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鸡病)
3.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鸭病)
4.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鹅病)
5.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反刍动物疫病)
6.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马属动物疫病)
7.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非洲猪瘟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