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杭州市卫生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级公立医院:
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要求以及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前期,我市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按照专项采购预算金额的30%提前向相关医疗机构预付资金。扩围工作开展以来,总体运行良好,但也发现我市部分医疗机构药款按期结算率低的问题,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结算率甚至高达80%以上。该情况已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关于“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的规定。为保证医疗机构履行药款结算责任,及时回款,降低生产企业交易成本,现将各地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做好药款及时结算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购销协议的履行。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以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二、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各地医保、卫健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通知并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限期(6月20日前)完成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整改工作,6月25日前上报整改情况(其中各市级公立医院直接报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主城区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由各区卫健部门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相关医疗机构由各地医保部门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健委。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医保局将会同市卫健委定期检查各地医疗机构药款结算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对未按规定及时结算药款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必要时,将在医保申拨金额中扣除集中招采药品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企业。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曾芬芳,电话:85376950
市卫健委联系人:王凌云,电话:87063831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黄云,电话:87232147
邮 箱:hy8418@126.com
附件:1.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情况统计汇总表(杭州市).doc
2.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情况统计明细表(电子稿另发)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