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健康委,泰州医药高新区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建设,促进卫生健康单位依法治理、依法执业,保障卫生健康服务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提高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国卫办法规函〔2019〕914号)、《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法规﹝2020﹞3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坚持完善制度、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执业、普法宣传教育协调并进,发挥法治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中的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健康泰州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健全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推动全行业、全过程、全领域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加强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决策,实现依法管理、依法执业、依法服务、依法维权,为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增强卫生健康人员法治意识,培育卫生健康人员法治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法治促健康,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坚持党组织统揽全局、协调推动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融入单位法治化治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卫生健康单位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各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建立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法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党委(支部)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提升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建立领导集体研究法治建设制度,党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法治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领导和中层骨干年度述法制度,把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机构。各卫生健康单位要重视法治机构队伍建设,明确法治建设的工作内容和标准,为做好法治建设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三级医院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法治科室,二级医院与其他卫生健康单位可单独设置法治科室或明确某一职能科室负责法治工作,根据卫生健康单位规模和工作量情况配备相应数量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法治科室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单位制度建设,对单位重要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督促检查法治建设任务落实情况;梳理单位法律风险点;审查合同及涉法文书,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参与处理涉法纠纷和谈判,代理单位参加诉讼和仲裁;组织“普法”及法律政策知识培训教育;为单位内科室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等。法治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单位研究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制度等相关会议。切实构建法治工作机构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总结完善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其辅助依法治理、防范运营风险、规范制度流程、对抗侵权行为、树立卫生健康形象的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卫生健康单位全行业、全过程、全领域法治建设的长效保障。无论是公办还是社会办卫生健康单位,都应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卫生健康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健康服务、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管理、建设、运营中的全过程、全领域,均应贯彻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要求,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完善依法决策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事项要向专家咨询和开展可行性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决策过程中法治工作机构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按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单位章程,通过章程科学设计内部管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完善法治审核制度,卫生健康单位在制定事关单位的、事关职工的、事关医疗服务对象等重大决策前,在签订重大经济合同、人事劳动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合同等之前,在制定单位重要文件、管理制度等之前,都必须进行法治审查。完善法治监督制度,定期依法对本单位管理运行各领域、各环节进行检查,梳理法律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对投诉、纠纷、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评析,对发现的法律风险点要及时督促整改、完善制度并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
(四)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把依法执业要求全面融入单位管理运行的全过程,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不得过度检查和治疗;加强医患沟通,充分保证和尊重诊疗过程中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出现诱导、欺诈和强迫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定期或按需开展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和就医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五)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当认真制订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切实落实普法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全员学法普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强化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学法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对宪法、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医疗卫生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岗前培训,加强新入职人员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加大医疗卫生法规的教育力度,组织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努力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其宣传阵地,采取印发宣传册页、开办法治讲座、播放音频视频、开展义诊、举办医疗服务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向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健康保健知识、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疾病防控和治疗知识等内容;着力抓好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内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依托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有效平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宣传卫生健康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广卫生健康法治建设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创新经验,让全社会了解、理解、尊重、支持医疗服务行业,共同营造良好的卫生健康法治环境。
(六)防范法律风险,全面建立卫生健康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选择适宜的法律顾问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法律顾问服务供给体系。可以由内设的法治工作部门承担法律顾问职责,也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医联体、医共体及规模较小的卫生健康单位,可由多家机构联合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管理和监督,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重大决策、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规章制度文件、合同签订前,共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在对外谈判、依法处理医疗纠纷、诉讼仲裁、权益维护时,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在医疗内部法律培训时,安排法律顾问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法治讲座,协助单位依法处理各类事务,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业务指导、考核评估和督促整改,将依法治理、依法执业、依法决策等情况与等级医疗机构评审挂钩。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法治建设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确保法治建设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把推进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当明确法治工作组织架构,选聘优秀法治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法治工作人员成长;加大对法治建设的软硬件投入,切实保障本机构的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并将法治建设经费列为单位每年的经常性预算固定下来。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法治建设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层层示范带动,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职能科室认真落实,齐抓共管。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相结合,工作实效与创新推进相结合,紧抓重点环节,既确保完成“规定”动作,又打造培育具有卫生健康亮点和特色的法治建设示范单位。
(四)强化考核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同时,要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校验、不良记分和医疗单位信用等级评定。要将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应当交由法治工作机构(或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治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应当由集体决策而未集体决策,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2:2021年泰州市推进卫生健康单位法治建设主要工作安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