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年.人(闽医保〔2020〕68号明确2021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550元/年.人,具体政府补助标准增加金额按上级通知为准,由各级政府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上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补缴人员仍按正常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起,补缴人员需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2021年1月1日后参保或补缴的,自缴交款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50天,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1.新生儿出生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2.对城乡医疗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集中缴费期已由相关部门确认身份的,其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若个人已自行缴费的,由经办机构足额退还至本人(或代扣代缴人)的银行卡账户。2021年1月1日后新增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在确认为救助对象(一、二类救助对象)前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给予退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费问题仍按《漳州市医保局 漳州市税务局 漳州市扶贫办转发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漳医保〔2020〕45号)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主动与当地税务部门对接,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深入做好参保缴费动员,确保集中缴费期征缴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有效落实。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